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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5
今年五月中旬,有幸到澳门大学参加学习,收获颇丰。澳门大学为我们精心挑选了四门法律课程,让我们对澳门法律体系有了初步的了解。澳门大学助理教授汪超讲授了澳门特区法律体系制度框架,其授课思路清晰、统揽全局。唐晓晴既是澳门大学教授,又是立法会的议员,其讲授澳门民商法律制度掺杂了许多“立法会”的元素,极具澳门特色。邱庭彪教授从事执业律师多年,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其所讲授的澳门刑法制度理论联系实际,通俗易懂。涂广建教授讲授的澳门与内地区际法律相关问题与涉外审判密切相关,极具实用价值。期间,我们还走访了立法会、廉政公署、检察院、初级及中级法院、澳门监狱,通过工作人员的介绍及交流互动,我们对上述机构的职能及运作模式有了一定的了解。澳门虽然是弹丸之地,但法治程度远比我们想象的高,以下通过对澳门法院的架构、运作及澳门法官队伍的现状进行介绍,或许能为如火如荼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一、 法院的架构及运作模式。
在回归前,澳门的司法机构属于葡萄牙司法机构的组成部分,案件的上诉和终审必须由葡萄牙中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管辖。澳门回归后,在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原则下,澳门享有司法终审权,终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澳门法院采取三级建制的模式,分别设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及终审法院。初级法院对普通民事及刑事案件有管辖权,设有4个刑事审判庭、3个民事审判庭以及劳动法庭、家事法庭、刑事起诉法庭。初级法院现有法官28名,其中有7名合议庭首席,类似于我们的审判长。当案件采取合议制的形式审理时,案件的持案法官将对案件全程跟进,按照法律程序推动案件审理,持案法官地位异常重要,除非因故长期缺岗则不被更换。法律文书统一由合议庭首席草拟,合议庭首席通常担任法官多年,审判经验丰富,要求由合议庭首席草拟文书也可以反映澳门法院对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视。中级法院管辖不服初级法院一审的提起上诉的案件,但并非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享有上诉权,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就不可以上诉,类似于内地民诉法规定的小额诉讼,为了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小额案件采取一审终审。中级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与初审法院不同,中级法院不设固定的合议庭首席,而是由案件的承办人担任合议庭首席,即使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亦很有可能只是合议法官,可见其案件审判与行政管理是完全分开的。终审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碰到法官因法律事由需要回避时,终审法院需要向中级法院抽调法官组成合议庭。
二、 法官待遇优厚,法官队伍精英化程度高。
如前所述,澳门法官的总人数非常少,三级法院累计法官仅有40人左右。法官员额少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法官选任程序严格,法院设有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独立委员会由法官、律师及知名人士组成。初任法官考试竞争异常激烈,往往是几百名考生竞争一、二个名额,用百里挑一来形容考试的激烈程度并不为过,且考试并非定期进行,仅仅在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才组织考试,千载难逢。能成功选任的可谓是法律界中的佼佼者,法官精英化程度较高。法官享有优厚的薪酬和待遇,终审法院法官的薪酬是澳门行政长官的75%,中级法院法官为行政长官的70%,初级法院法官为行政长官的35%-60%,合议庭首席的年薪可达到行政长官的67%,资历最浅的初级法院法官薪酬与行政机关的局长不相伯仲,可见法官的起薪点是很高的。同时,每名法官都配有专车和公务司机,待遇非常优厚。由于法官数量少,故法官平均办案数量很多,部分初审法官年均办案500件以上,单凭法官一己之力根本无法完成,故以审判为中心建立强大的审判辅助团队。司法文员主要协助法官处理案件,其配备比例很高,每名法官最多可配十个左右的司法文员,司法文员不属于司法官,也不是公务员,是单独的人员序列。法院还有一定数量的行政人员,其主要协助院长处理行政、财务、人事等工作,属于公务员序列。法官、司法文员、行政人员三个序列的人员都是独立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且有各自的产生方式和晋升渠道。此做法对内地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 审判公开透明,媒体可报道范围界限分明。
与内地法院一样,澳门法院的庭审是公开进行的,除了案件涉及隐私或者影响善良风俗外,公众都可以在法院的公示屏了解到开庭案件的案号、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选择旁听。根据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第426条的规定,合议庭裁判书须立即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裁判文书还应上网公示。裁定文书除了公布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外,还记载持保留意见的法官的意见,案件在合议庭内部是否存在争议当事人一目了然。法官不会就自己审理的案件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严格遵循“判决之外无解释”的原则。法官在裁判文书之外作的说明,都被认为是在正式文本以外的法官的个人倾向和偏好,有违司法中立和公正。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媒体只能通过旁听庭审等方式客观报道公开的审理活动,严格禁止媒体对未审结案件进行评论,影响法庭的审理结果。反观内地,法院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就比较复杂,很多媒体为了抢占先机、吸引眼球,对大量正在审判中的案件进行选择性的报道和评论,制造不正确的舆论导向,舆论绑架司法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上述乱象关键在于没有严格划清司法独立与媒体报道之间的界限,澳门法院的上述做法确实值得借鉴。澳门法院、法官虽然不就个案接受采访,但与民众保持着良好的互动关系,三级法院都经常以便民的名义进行司法形象的宣传,通过发放普法小册子、在网站粘贴宣传语等方式向公众展示澳门法院及法官清正廉洁、高效审判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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