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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澳门法官制度初探

发布日期:2017-08-13

转自佛山中院?公众号

2015-08-08



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的司法制度源自于葡萄牙,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对于法官的任职、审理制度等方面与英美法系有很大区别:

1.法定主义,澳门将对法官的各种权利、责任、待遇不分巨细的用法律固定下来,形成一个稳定性、保障性的体制。相关的立法有《司法组织纲要法》、《司法官通则》、《司法官薪俸制度》、《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制度》等等,就以《司法官通则》为例,全文共有116条,中文版共有16000多字,其中在第四条规定了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和指示。在第五条规定了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否则不得将法院司法官调任,将之停职,命令其退休,将之免职、撤职或以任何方式使其离职。在第六条规定了不得使法院司法官对其以法院司法官身份所作的裁判负责。当然对法官的工作评核和纪律责任也作了细致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规定十分详尽,其细致程度令人叹为观止,甚至连司法年假、医疗福利、居所电话、使用车辆等一般人认为十分琐碎的问题亦规定在法律上,充分反映了大陆法系成文法的特点。

2.法官的任命:由于《司法组织纲要法》已经规定了法官的编制,故澳门行政长官只在根据法官委员会因法院的工作需要所作的报告后,订定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开考和录取名额,由符合条件的人报考,报考的门槛并不十分高,法律规定的条件仅仅是法律学士学位,在澳门居住至少七年及熟悉中、葡文,但录取的比例很低。考试的内容为法律知识、语言能力及心理素质测验。被录取后在培训中心学习一年,在法院和检察院实习一年。完成全部培训及成绩合格者,按自己的意愿向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表决后,向行政长官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我们在交流时澳大的学者及法官们都说行政长官的任命仅仅是形式上的任命,决定权在于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各级法院法官的编制主要是根据案件数量而定,呈典型的金字塔型,第一审法院的法官为34名,其中合议庭主席(相当于审判长)为8名;中级法院法官编制为9名;终审法院法官编制为3名。法官自下往上流动,如第一任的初级法院院长现在为中级法院法官。

3.法官的待遇:澳门法官的薪酬由专门法律《司法官薪俸制度》规定,一个很明显的特点是跟澳门主要官员(包括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等)一样,与行政长官的薪酬直接挂钩。终审法院院长薪俸为行政长官的80%,其余法官薪俸为行政长官的75%;中级法院的法官均为行政长官的70%;第一审法院的院长及合议庭主席为67%,其他法官根据服务年限从35%-60%不等。与其他行政官员比较:仅次于行政长官的最主要的官员司长(仅有五名)的薪俸是行政长官的75%,比终审法院院长低。而警察负责人是特首薪酬的55%,低于初级法院的合议庭主席及当十五年以上的法官,法官的收入基本相当于政府主要部门领导的收入。与社会平均收入比较:澳门特首的月薪酬为约27万澳门币,那中级法院的法官的薪酬则约为19万多,法官的平均大约13万左右(可能低于此数,因特首薪酬包括接待费)。根据澳门统计资料,澳门市民的月平均收入是约1.5万澳门币,则法官的收入约为平均收入的10倍。上述情况与英美法系的香港、澳大利亚等的情况差不多。此外,法官还有获配车辆及司机,收取比公共行政人员高的房屋津贴、出外公干所发的津贴相当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定的最高标准等等待遇。

4.法官的后勤与支援:三级法院的法官总数仅为40多人,但司法辅助人员与行政人员约有400多人。行政方面由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向各级法院提供技术、行政及财政辅助,统筹并执行各级法院的行政事务及对外交流等工作,整个办公室的编制有214人,办公室主任的级别相当于行政上的局长。而各级法院均设有办事处,所有的司法辅助人员在各个法院的办事处担任职务,负责外勤、统计、整理档案、排期、记录、送达等等。根据澳门《司法辅助人员通则》规定,司法辅助人员共有编制281人,也是根据案件的多少呈金字塔分布,初级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就占了259人,而终审法院仅有6人。司法辅助人员既不同于司法官也不同于一般的公共行政人员,有单独的组织体系及晋升通道,一般司法文员分为初级书记员、助理书记员、首席书记员、特级书记员四个级别,每个级别分别有四个职程,对应不同的薪酬。上面还有属于主管官职的主任书记员、助理书记长及书记长。司法辅助人员的收入大概由最低的约25000元至书记长的68000元,其中书记长的待遇是相当于行政人员中的厅长(仅低于局长)。

最后,是我的一点点想法,澳门法官制度完善,法官地位优越,司法公信力高,其司法制度很多方面都可以成为我们司法改革的参考或者可以说是目标。但由于社会、经济及历史的原因,是不可能完全采用。我只是在思考,法官为什么要高薪?我们都认识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法官的薪酬都大概相当政府的主要官员或者相当于一般市民的十倍左右收入,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以前都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门槛高,职位少,觉得他们待遇、地位高是理所当然。但现在了解到澳门的法官入职门槛其实也不算太高,年龄也不算大,也有三十岁左右就当法官的。以前我们提到为什么法官的待遇要高,很多谈到的是工作辛苦、法官学历高、法官从事的是判断性工作、法官的压力大等。但要说到能力、精英,澳门社会中局长、厅长也是精英,甚至澳门大学的教授、校长的收入也不如法官。要说到独立判断、责任重大,很多警察、消防等纪律部队人员更是要面对千钧一发、人命关天的局面。所以我粗浅地认为法官待遇高是由于法官的本质也就是权威地定分止争决定的。因为在很漫长的一个时期,社会出现各种纠纷,一般由公认的德高望重的人通过生活法则予以居中处理。是由于这个人水平比一般人高吗?未必,可能这个人还是个文盲,可能他的处理方式跟大部分人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但他就是代表了公众的力量,让大家信他、服他、执行他。目前没有了这种自然形成的裁决权威,所以就要树立他,故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要将法官处于一个较高的地位,我们在香港学习时,香港的律师多次提到法律是信仰,法官是“神”。在澳门虽然没有如此高的地位,但道理是共通的,在现代社会中,将法官的收入、待遇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地位,配合庄重的各种司法仪程、潜移默化下提高法官在社会中的地位,使人们尊重法官,尊重法治,信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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