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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看得见的正义

发布日期:2017-08-13

转自佛山中院?公众号

2015-07-26



由于舅舅一家定居于斯的关系,所以我对于澳门这座小城并不陌生。虽然澳门一直以其?业闻名于世,但我每每到达,却更习惯于漫步其间的碎石小路,欣赏隐没于闹市之中的别致建筑,享受繁华之下的宁静。此次到访,澳门又给了我另一个侧面,一个关于法治维度的鲜活形象。



笔者除了在澳门大学的课堂讲授外,还旁听了立法会的一场咨询会议,到访了廉政公署、检察院、初级法院、监狱与中级法院。触摸与看见了澳门法治的多元与灵活,公正与庄严。

交流与互补

澳门作为我国最早与西方接触的门户,处处显现出其对文化包容与互补的追求。澳门大学曹光彪书院,书院式的教育制度是整体搬迁到横琴后的澳门大学的一大特色。它使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共同居住,以拓宽大家的兴趣、视野,弥补知识缺陷,扩大学生的交际网络。在法律层面,此一特色也无处不在。如澳门大学唐晓晴教授在介绍澳门民商事法律制度时所提到的,澳门民法典采用法国民法的内核,却借鉴了德国法的五编式体系,使其兼具“物权”、“不当得利”等制度易于理解、逻辑紧密的优点,同时亦拥有总则编以统领各编的完整的体系。又如澳门在回归后仍保留了从葡萄牙聘请法官的法制传统,也正因如此,笔者在初级法院旁听庭审时,继立法会的同声传译后,再次见识了澳门强大的翻译人员队伍,他们将审判过程以葡萄牙语、普通话及粤语同步翻译的方式呈现出来。不问而可知,此种操作模式必定花费甚巨,硬件措施的建设,特别是翻译人员的培养想必需时耗力。若仅从效率角度出发,似乎并无维系的太大必要,因为据了解,生活于澳门的葡萄牙人比例不甚高,将庭审完全中文化从技术上看并无困难。但我想,保有与尊重传统,对生活习惯多样性的包容,是我们生活应有的态度。法治,也应是一种对传统的尊重,更有赖对法律的信仰与追求的传承。

罪犯的社会融入

虽然亦曾到过监狱送达文书,但此番到澳门监狱的交流,如此近距离地接触监室、犯人于我确是第一次。澳门大学邱庭彪副教授在讲授中重点描画的澳门刑法对罪犯的教育功能在此有了最好的见证。笔者了解到,罪犯有选择是否劳动的自由是其区别于内地罪犯管理的显著特点,显示了他们对于基本人权的尊重。另外,我们亲见了澳门监狱为罪犯提供了相当于小学与初中程度的教育培训,以及如木工、机械、印刷、电工、刺绣、面点制作等的职业培训,罪犯只要参与培训并通过相应考试,就可以取得与监外学习同样的资格或培训证书。培训的师资人员由教育部门、社工组织统筹。职业培训的成果,诸如木雕作品、面包点心等等出售获得的酬金会由基金会收取,用于培训项目的运营支出。大多数的罪犯刑满释放后都需要重新融入社会,如何关爱与接纳他们,显然是摆在各个社会之中的大问题。法治在于社会人对法律的共同遵守,体现于对犯错者悔过自新的怜悯,也体现于全社会的共同关爱与努力。

法官的几个侧面

由于同属大陆法系,澳门法院审判采取独任审理或合议庭审理,庭审由法官讯问主导等方式与我们的做法区别不大。但其法官的职业化与独立精神则令人印象深刻。


虽然从表面上看,只要法律专业毕业,均可报考司法官考试从而成为法官或检察官,似乎司法官的任职条件不比内地高。但从今年考试两千多人报名,经初筛及考试后仅余十多名可参与淘汰式培训的情况就可知道竞争的激烈,显然这也是成就其司法官职业化的基础。澳门法官的工作量并不比我们小,人手短缺也使得他们的加班成为常事。案多人少的矛盾似乎是法院的通病。真正令人羡慕与令人深思的则是其法官的独立精神。尽管身处澳门这样一座小城,人情无处不在,但法官们仍然笃定地向我们传递出法官不为任何其他力量左右的独立作出判断的坚持。我想,这应是看得见的公正的最好注脚。

法院的判决书  

  笔者还得以到其图书室参观,从而有机会翻阅了存放其中的中级法院及终审法院部分判决。这些判决书说理详尽,其中更有部分充斥着浓烈个人风格的字句,甚至是超越个案本身的评述。经了解,全部判决书都可在法院的网站查阅下载,更会在一段时间内翻译成中葡双语付印成书。判决公开,当是向公众宣扬法律、阐释法院理解的最好途径,从而引导社会有序规范发展。这不由得使我想起近段时间在行内引起热烈讨论的“惠州许霆案”判决。有人因其逻辑严密,论理详尽,充满人文情怀而称其为“最伟大的判决”。却又有人因其在文中回应学者意见,探讨他案案情,篇幅宏大而认为其非合格判决而应归入优秀调研文章的范畴。而与此相对应的,同事谈及的一份兄弟法院的二审判决。该份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用语极为简洁,大意为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并据而下判,合法合理,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亦未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我们当时笑言,这是一个可以重复使用的优秀模板,连替换当事人名称的出错机会都可避免。诚然,对于法院判决书究竟应往何种方向发展会有不同的看法,从大家对惠州刑事判决两极化的评论意见可见一斑。但依我看来,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避免平均用力在当下审判任务甚重之时应有积极的意义。若原审法院已详尽阐述判决理由,二审确无仅为超越一审判决而再编造一些理由的必要,后一判决在此情况下确值推广。而前一份判决,无论其引起的争议有多大,显而易见的是无论其审判还是文书撰写,都凝聚了合议庭的大量心血,对于典型与重大案件确有花费此精力的必要。“惠州许霆案”一审刑事判决中提到的该判决是“基于我们(合议庭)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也正是我们从事法官职业所应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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