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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不可操控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

发布日期:2017-08-13

转自佛山中院?公众号

2015-07-19



当下诸多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社会不公、贪腐蔓延大都与体制有关。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发生过的运动不断、整人不止、直至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浩劫,都是缺乏法治、缺乏民主政治的结果。领导个人意志不经严格程序论证直接可以上升为国家意志,必然导致法律的虚无。正是意识到这些问题,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了依法治国、发展民主政治的治国方略。要发展民主政治,首先是要建立一套符合民主政治的司法制度。



最近媒体上曝光了湖南某市委书记操纵司法的案件。2012年,湖南某市一家浙江人所开夜宵店内发生一起杀人案件。当晚,被害人袁某与朋友在该店吃夜宵时因为坐坏了店里一把椅子的扶手,被店主索赔后,袁某抱怨了几句,遂被店老板的两个儿子携刀冲出刺杀,两人持刀反复捅刺袁某的胸部、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还用砖头砸向袁某,最终,袁某当场死亡。


案件发生后,该地浙江商会的一位主要负责人找到该市市委书记,请求书记协调此案,书记慷慨答应,并干预本案的处理。在书记的授意下,故意杀人案被办成了故意伤害案,凶手持刀对被害人多次捅刺和砖砸,被描述成是被害人抢夺凶手刀具过程中,凶手为了防止刀子刺向自己只好将刀子“向被害人胸腹部方向用力”。在这种严密操控下,当地公检法有关人员完全抛弃了法律原则,将法律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当成了逢迎市委书记旨意的筹码。后来经过司法机关的处理,一名凶手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名被判处缓刑。


案发后当地区法院的正副院长、刑庭庭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监所检查科检察官和看守所长均因涉案被调查。在当前体制下,市委书记想干预案件的处理,操纵司法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一个司法可以被操纵的体制,是很难真正实现民主政治的。对于持不同政见者,一方就可能通过操纵司法为对方罗织罪名,剥夺对方的自由,甚至生命。这方面我们不乏相应的例子。作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竟冤死狱中,究其根源是与毛泽东持不同政见。


如此以来,持有与领导人不同的意见,就成为一件风险很大的事情。即便是有不同的意见,也不会表达出来,揣摸领导或上级的思想、用意、性格、爱好就成为最重要的事情,生怕与领导的意见相左而大祸临头。如此以来,民主决策就荡然无存。要实现民主政治,首先要有一个不受操控的司法,任何人不必担心有人操纵司法而使自己锒铛入狱,更不用担心在选举中,竞争对手当选,自己没有当选,大权在握的竞争对手通过掌握国家机器给自己罗织罪名。


可见,真正的司法应当是一个健康社会的免疫系统,是民主政治的现实保障,不受操控性应当是司法的本质属性。

笔者在澳门期间,我们走访了澳门检察院、廉政公署、初级法院、上诉法院等机关,在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单位运行机制的时候,都不约而同地强调了其运作机制的独立性,强调了司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包括特首任何人想影响司法是件不可能的事情。澳门的司法在体制上、法官遴选上、法官待遇和尊荣上,都确保了其不受操纵的地位,由此也确立了司法对定纷止争的天然权威性。反观我们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也有很多试点法院推出了多种改革方案,对于改革的效果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公正尚不好说,但眼下越来越多法官辞职倒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司法改革究竟该走向何处,为什么要进行改革,当下的司法存在哪些问题,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是什么?对这些问题没有理清之前,为了改革而改革,注定收效甚微。纵观当今法治国家,司法都以超然的姿态和鲜明的中立性有别于党政机关,不可操控性应当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当下的司法之所以缺乏应有的权威,老百姓不相信司法,皆因当下影响司法的因素太多,民间有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说法。司法改革的任务就是找出这些影响司法的因素,并降到最低限度直至去除,老百姓看到司法是不可操控的,司法的权威自然就建立起来了,司法不公的现象自然也就消除了。

当前影响司法的因素虽然很多,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施压,二是诱惑。施压主要表现为对法院和法官具有制约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干预案件的处理,要求做出符合其利益的裁决。诱惑就是以物质利益为交换,要求做出符合其利益的裁决。如果说诱惑对于法官来说还具有选择性,至少法官可以做到坚持自己的操守不去交换,而施压则对于法官则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接受,否则会换人。由于不告不理,法院只是被动受理案件,决定了法院权力运行的的被动性和政治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包括院长在内的法官都是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管控下的一员,面对施压,难免会受到影响。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影响司法的因素,应当采取不同的策略。无论哪一种影响司法的因素,都可以通过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来处理,但如果仅仅强调监督和责任,而忽略体制架构和法官职业保障等现实问题,只会逼走更多的法官。

对于施压方面的影响,应当通过法院与其它机关、组织的外部关系以及法院内部组织的架构上去梳理,例如消除法院对其他单位和组织的依赖,内部重新定位院长、庭长和普通法官的关系。如澳门的法院对于其他单位和组织都是独立的,法院内部院长与其他普通法官都是平等的,并非领导关系,院长对于其他普通法官的待遇、升迁、业务均无影响力,所有的法官一律独立、平等。

对于诱惑方面的影响,除了强化监督与责任,更多地需要提升法官的待遇,让法官充分享受职业的尊荣。澳门法官的薪酬是以特首为参照的,上诉法院的法官大约是特首薪酬的百分之七十五,其物质待遇之高自不待言。法官为什么高薪在当下是个最受质疑的问题,如本文所言,不可操控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法官之所以高薪不是因为案件多,责任重,而是司法活动的内在属性使然,司法的本质就要求高薪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确保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不受影响,不可操控,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确保法官不受影响、不可操控,任何一个普通百姓无论多么卑微,无论对方多么强大,都会有个说理的地方,都能找到一个可以信赖的群体,这个群体不会受到影响,不会受到操控,他只会像神一样依据法律和良知做出公正的裁决,这个群体就是法官。只有在不可操控上拿出勇气迈开步伐的司法改革,才能推动司法的进步,除此之外,都是穿着旧鞋走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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