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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澳门法官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7-08-13

转自佛山中院?公众号

2015-06-27





      澳门司法制度,是了解具有深厚法治传统的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便捷窗口。这次澳门之行,在全面浏览澳门司法制度之后,留下的是理念碰撞擦出的思想火花。其中,自上而下对“法官独立且非因法定事由不被追责”的认同,我认为是最值得向往的,这意味着法治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




  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院宣布《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这项举措在中国属于“首创”。制度的核心在于 “不管过多长时间,不管人走到哪儿,法官只要判错案,就要一辈子承担责任。”翻查当时的新闻报道及网友评论,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普通民众一片叫好声,盛赞河南高院院长有雷厉风行治理之志,纷纷表示这样的“紧箍咒”多几个更好。另一派则表现出无奈和担忧,明眼人不难看出,持这派观点的自然是“法律人”。其中凤凰网刊出了一期专题评论,题为《法官错案不能终身追责》,细数了业界无奈和担忧的理由。

  这样的争论其实由来已久,暂且不要急着下结论,先来看看传统法治国家的做法。在那里,法官是一个崇高的职业,是正义的化身、公平的主宰。主要体现在:1、法律地位。法治国家无一例外地都在国家根本大法中规定了法官地位的条款,而且非常具体且明了。比如,日本国宪法第78条规定“法官除根据审判判决因其身心故障的原因不能执行职务外,如果不是根据公开弹劾不能罢免其职务,行政机关不能对法官进行惩戒处分”;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官与下级法院之法官为终身职,于任职期间应受俸金,该项俸金于任期内不得减少之”。2、政治地位。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虽然在司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可能存在着形式上的差异,但是,就给法官以至高无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来看都是一致的。3、社会心理地位。法官因其职业的神圣和取得的艰难不易以及人们对这一职业的高度崇拜,塑造了在人们心目中的高大形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人们在谈论法官的时候总是充满敬意。澳门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葡萄牙曾经的殖民地,其制度上处处体现上面描述的法官崇高地位。

  回到前面的争论话题,作为一名“法律人”,对于普通民众的叫好声是理解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公开的步步推进,法院系统的错案不断出现,先后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确实不难理解为什么大家对敢于拿起“大棒”的管理者拍案叫好,这符合千百年来人们希望出现明君以治乱的思维惯性。然而,也正是因为这种思维惯性,使得“依法治国”方针的落实举步维艰。从这点上看,业界的无奈和担忧不无道理。

  给予法官充分的职务保障,这是法官职业特点的需要,又是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需要。各国的法官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免责权”。如在英国,法官“是完全独立的。对于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所做的和所说的任何事情享有完全的豁免权,即使是恶意所为事情也是如此。甚至一个下级法院的法官,如果越权,在民事诉讼中也享有豁免权。”当我们向澳门法官了解错案追究制度的时候,看到的是满脸的疑惑。法官除非贪赃枉法,否则不会被追究责任,在澳门法官甚至澳门民众看来,这是很自然的事,他们竟然没有统计改判率。一方面原因,可能是澳门法官在政治地位、经济待遇都很高,都非常珍惜他们的身份地位,存在较强的内生动力,但我想,更深层的原因是根植于澳门各级官员和普通民众心中的法治理念。如果没有这种理念,各方权贵量就会或明或暗地过来侵蚀司法公正;如果没有这种理念,各方败诉者就会或软或硬地拖延抗拒执行;如果没有这种理念,各路媒体就会或前或后代替司法裁判;如果没有这种理念,法官也可以轻易在可左可右、可快可慢中觅得寻租空间。

  那么,究竟要不要追责呢?当然要!而且狠狠地追!然而,一纸“终身追责制度”能解决多少问题呢?早在1998年,最高法院就出台了《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其中并没有追责时效的规定,实际上已是终身罪责了,但除了真凶出现、贪污受贿,真正因为错案被追究的有几个?法律确实不是数学,对与错,是一种公理判断加法律判断。有些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可能在社会上看来又不合理。对同一法条的理解,法官可以各不相同,判断案件是否判错,往往比判案本身更难。在人治社会,如果某个所谓的领导拥有了追究法官错案责任的权力,那么他也必然拥有利用这个制度打击报复“不听话”法官的权力,这时候又如何分辨这位“法官的法官”所作的错案判断本身就不是错案呢!况且,在司法独立还没有完全保障的大背景下,裁判结果还难免会受到法官以外的其他因素影响。因此,追责本就不应以裁判结果对错为标准,而且还应依照严格程序进行。

   在我看来,2005年北京一中院一次相对不起眼的改革,似乎更符合司法规律。他们率先取消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代之。这意味着,评判法官的依据,不再是其审判结果是否被上级法院否定,而是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违法行为。因为追责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法官,而是确保正义的实现。

  在当前的司法改革浪潮中,我们欣喜地看到,虽然改革文件仍然沿用了“终身”二字,但条件状语的字眼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原来的“错案责任”改为“办案责任”。这一字之差,实际上已是对“结果论”的否定,回归到规范法官行为的“行为论”。希望这一点点的改变,不仅仅是业界的共识,还能获得媒体的正确解读,更能像澳门那样,得到社会大众内心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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