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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5
“风骨”一词大约出现在汉末,语出《晋书•赫连勃勃载记论》:“然其器识高爽,风骨魁奇, 姚兴睹之而醉心, 宋祖闻之而动色。”在中国的历史进程中,“风骨”始终是用来评价人物的标准之一,通常指人顽强的品格和刚正的气质。有风骨者, “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在竞争日趋激烈、竞相逐利的当今社会,导致了人们对精神境界的追求相对低落。但在纸醉金迷的澳门,我们目睹了耐得住寂寞,不为世俗浮华所左右的有风骨的澳门司法官的风采。
澳门司法官与我们大概有三点相似之处:
一、澳门的司法官普遍都较年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习惯于从有多年从业经验的执业律师中选拔法官不同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官多数是从法科毕业的学生中选拔,并没有要求实践经验。法科毕业的学生经报名、考试和培训后,由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特首任命即可担任法官。因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相比,我们发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官员队伍比我们想象中的年轻得多。
二、有类似的教育背景。澳门的司法官一般都是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有部分法官甚至是内地高校的法科学生,谈到内地高校的法学家,如数家珍,可以说是师出同门。如终审法院的岑院长是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并在广州任职执业律师多年。
三、工作量差不多。
不同之处在于:
一、选拔制度不同。要成为澳门的司法官,需通过法学知识考试、语言考试(因澳门法律大多译自葡萄牙的法律,而许多法律本身是以葡萄牙语表述的,且在民事审判中,通常有葡籍法官或仅会讲葡语的律师,所以法官必须通晓葡语,故须考葡语)和心理测试,入围后由澳门司法官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经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推荐,由特首任命。相比较而言,澳门律师的成长轨迹甚或比法官还漫长:法科学生本科毕业之后,要参加由律师公会设置的一个为期半年的关于澳门本地法律的培训课程,通过笔试和面试考核之后成为一名实习律师,实习两年;在实习期内,实习律师必须参加律师公会所开设的与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有关的课程并要通过考核,完成一篇专业论文,并通过律师公会所组织的笔试面试,一个法科学生才能取得在澳门执业的资格。
二、职业保障不同。澳门的法官有充分的职业保障。首先是法官的薪酬参照特首的薪酬按一定比例确定,薪酬较高,另有住房津贴;其次是法官的职业有制度的保障,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法官从此岗位轮换到彼岗位,不得将法官将法院调动到其他机关的岗位;再次是法官的地位尊崇。每位法官都配有专车、司机、秘书、书记员和其他司法辅助人员,每位法官配置约十名左右的辅助人员。辅助人员的薪酬最高的年收入也可达一百万元左右的澳门元。
三、考核制度不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统计法官的结案数、结案率、上诉率、改判率、申请再审率等,当我们就上述的问题问及中级法院的赖院长时,他很坦率地说:不知道。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每年会由终审法院组织对已结案件进行抽查,但不会以此评价法官的称职与否,更不会以承办法官主审的案件是否被改判来评价法官的水平、工作优劣,法官也无须担心自己承办的案件是否被二审法院或终审法院改判。我们通常很关心类似的案件是否作出统一的裁判的问题,对此,赖院长直言:法官不会就此与其他法官沟通,特别是非合议制的案件,法官仅依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进行裁判。即使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仅是不同法官存在不同的司法理念。我们没有碰到过有谁过问案件,同事也没有,如果有,我会很看不起他(她)!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官的言行举止表现出正直无私、端庄正派、光明磊落的人格魅力,如此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以司法良知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澳门检察院的叶检察长在座谈会上说:司法官应当有风骨。
“风骨”一词,对于我们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名词,司法官应当有风骨,这是毋庸置疑的,这是法官应当有精神境界,“法官的理念、境界和情怀跟不上,再好的物质条件和制度保障也难以取得效果。”
“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古罗马的法谚言犹在耳,但在现实中,在启动司法改革的今天,为何却有如此多的法官骨干选择离开法院,而不是为了匡扶正义,选择坚守。或许有的人会说,我们的改革就不缺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培养出来的。寻找部分骨干法官选择离开的原因,对照与我们有着类似教育背景的澳门司法官或许更有参考的价值。正如前文所述,我们与澳门部分澳门司法官可以说是师出同门,为何在澳门任司法官就可以掷地有声地说:司法官应当有风骨,而我们的部分法官却只能放弃初衷,其原因或许在于等不及完善的职业保障制度。
司法官本应具有异于常人的境界,有苍松一样的精神,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保持司法的良知,维护道德的底线,选择法官这个职业,就应该与压力做伴、和单调同行的人格力量,或许离不开完善的职业保障制度。我们的法官只能以目前的职业作为求取生活的手段的情况下,我们能要求司法官一直无私无畏?正如美国政治家汉密尔顿说:“对某人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司法是输出正义的事业,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建立起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法官队伍,有赖于建立完善的职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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