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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法治的实现

发布日期:2017-08-13

转自佛山中院?公众号

2015-06-22



这次去澳门,从出海关那一时起,便带着好奇之心:很多人在排长队等候着车身上喷着酒店名字的大巴,他们这是要去干什么呢?后边一问,才知道,这是开赌场的酒店免费接送游客的车,对于赌场、赌客、游客的这种接送感受到了一种新奇的秩序。一路上,看到路上也是很多汽车,跟国内很多大城市一样,一台接一台有序前行,没有堵车,道路虽然并不宽,但一路很是通畅通。对澳门这种人口密集城市出行秩序的状态,不禁让我思考:为什么他们能做到?



通过交流,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澳门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以及与内地的一些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印象最深刻的就是,立法会对众多议案的关注点以及澳门司法官员的法治理念和对职业操守的坚持与职业保障,也解答了我们对“熟人社会”中大众对法律规则的了解与遵守。漫步街头,当走近没有红绿灯的人行道时,汽车离好几米远便先停下等候行人通过,让人感受到一种文明与安全感。整个培训期间所学,所看,所感受,让我思考着同一个问题,法治如何实现?其实这是我以前读大学时便听老师讲解过的内容,但还是忍不住会对澳门和内地的社会生活情况做个比较,思考其原因,也为自己的职业道路和选择作一些理念上的有益补充。

法律规则要来源于生活并且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为司法官员提供更加易为民众接受的执法依据。在澳门立法会听到的议员提出的议案,极具公众性和针对性,涵盖社会管理与生活的方方面面。立法会也经常会制定与修改法律规定,使其更加适合社会发展需要。他们对议案的审议程序多而严,制定的规定得以整个社会的遵守与严格执行。从澳门各司法机关有关司法官员的介绍中,我完全能够感受到他们对法律的敬畏心、自觉遵守与严格执行的信念。法律规定得以不折不扣的执行,是实现法治的根本方式。

司法官员是司法权威树立的主体与实践者,他们的工作理念、职业尊荣感直接决定了如何执法。澳门法院的两个院长等法官给我们介绍了他们法院的法官的产生与办案机制、职权、监督与待遇等情况,这与我们内地现在改革试点的法官职业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基本相似。当然,由于两地具体情况差别很大,我们要达到他们那种完全独立的状态仍需要做出很多努力。但是,他们作为法官的理念与信念,对法律规则、职业操守的遵守,却无疑是我们一样要坚守的,这并不会因为待遇或执法环境不同而不同,这应当是做法官的基本要求。总之说来,选法官之路,守法官之道,方能获社会之信。

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则的遵守度越高,社会的法治化程序就应当越高。为什么那么多澳门民众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呢?难道是天生教育得好吗?后来,经过交流了解到,澳门的执法严,并且对学生从小就会通过实例教育其违法的后果。执法严,并且让民众知法,让法从小深入人心,自觉产生对法律的敬畏,然后对司法官员的严格执法予以认可,这便形成了良好的规则遵守习惯,良好的社会秩序自然形成。在这方面,还需要我们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不懈努力,既严格执法,也要注意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这次澳门大学培训之行,让我对此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确保宪法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责任机制、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而我们内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些地方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的问题还很严重,作为法官,我们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全民守法,努力使法治具有最坚实的支撑力量。

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全国稳步推行,法官职业化、审判权运行改革的的目标就是让法官成为真正的法官,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应是法官的本义。澳门法院的法官早已实现这种目标。作为内地人民法院的法官,追求的也应是这种目标。当前的司法改革为法官开辟了这条独立裁判的道路,我选择了自己从事法官职业,不仅仅是希望看到法律专业的自己能够实现法官独立裁判的愿望,更是希望自己能够在我国的法治化道路中尽自己的一份力量。近两年实施审判长负责制以来,我努力履行审判长职责,带领审判团队,独立地进行着我市范围的全部破产案件审判,高效地审理了一大批社会影响重大的重整案件,解决了很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破产职工纠纷问题,坚持依法全面公开审判、严格监督管理人的清算活动、全面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表决权,努力协调解决清算过程中的各类利益主体纠纷,并由此获得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和认可。债权人或债权人越来越多申请重整的案件便证明了社会公众对法院主导的破产程序的信任。这是人民群众对我工作最好的肯定。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我院列为破产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更是对我们破产审判的肯定与信任。这说明,法官职业化,不但是法官之需,也是社会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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