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佛山中院?公众号
2015-06-14
印象中曾去过澳门旅游几次,对澳门的风土人情和人俗风貌有所了解,澳门区域不大,穿行于大街小巷中,除了琳琅满目的商铺和川流不息的人群以外,难以发现澳门司法机关的影子,对于特区法律体系制度框架还处于比较模糊的概念。这次不仅有机会了解了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介绍了澳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架构,还现场旁听了立法会的会议,实地参观了廉政公署、检察院、法院和监狱,对于澳门整个司法体系制度架构有了比较完整和清晰的认识,可谓收获颇丰。
澳门特区司法制度具有较为典型的大陆法系特征,与同为大陆法系的内地法律制度有不少的相同之处。澳门的现行司法体制大体上是以葡萄牙法律为依归,但在某些司法范围对以中国人为主的澳门社会作出特殊规定,葡萄牙的几部主要法典如《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等,都延伸至澳门特区成立后继续适用。与香港特区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属于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其效力、地位均高于澳门特区法律,构成了整个特区的宪制性基础。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是基本法所确立的根本方针和立法原则。基本法规定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原则下,特区享有司法终审权,成为独立的司法管辖区。
澳门特区司法制度具有独立、完整的体系,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特区司法机关有权依据基本法及特区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二是特区享有司法终审权,终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为终局判决。特区司法机关与内地司法机关之间,既无隶属、服从关系,也无审级之间的关系。特区司法机关由法院及检察院组成,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特区法院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包括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的裁判,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如果不服中级法院对上诉所作出的裁判,还可向终审法院上诉。特区检察院采用一院建制,在三级法院内派驻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能。
通过理论授课、实地考察以及与相关司法官的面对面交谈,对澳门特区司法制度较深的感受有几点:
一是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
特区法院在体制上独立于行政、立法机关之外,在职权方面与行政权、立法权完全分立。法官在审判中,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亦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澳门中级法院院长赖健雄介绍,内地法院和特区法院均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但其含义有所不同。内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但法院行使审判权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此外,在法院内部,独立审判并不表现为法官个人在行使职权上的完全独立,并且下级法院要受上级法院监督,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要统一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就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决定。而在澳门特区,独立审判不仅在于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还意味着法官在依法进行审判时,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就是在法院内部,特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也无权过问,只有在上诉时才能对案件发表意见。
二是法官的入职制度和职业保障。
法官及检察官同属司法官,司法官一般由行政长官经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或检察长的提名,在拥有法律学士学位并完成司法官培训的实习者中选任。除外籍司法官外,司法官的任用大多采用确定委任的方式,一经任命即不可撤换,除法定原因外也不得被调动、更改职级、停职、强迫退休或解职。对法官及检察官的管理权及纪律处分权,分别由独立的法官委员会或检察官委员会行使。特区各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均由行政长官任免,终审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免还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特区法官之所以能够超脱于其他因素之外进行独立审判,其职业上的保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豁免制。
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基本法规定,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这是因为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出现工作上的失误,如法官因此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会导致其在行使职权时顾虑太多,不利于自主对案件作出裁判。
(二)专职制。
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任何私人职务,也不得在政治性团体中任职,这是由审判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如果法官不实行专职制,则其有可能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的影响,卷入政治斗争或利益冲突,从而损害公正独立的立场。
(三)终身制。
特区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制,只要没有出现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就终身任职,直到退休为止。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更为严格,须由行政长官根据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其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特区执业大律师邱庭彪介绍,回归前的原澳门法官没有实行终身制,其以定期委任方式为主,如不予续任,则自任命之日起三年期满后终止。
(四)高薪制。
基本法对特区公务人员薪酬和待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法官,特区法官享有优厚的薪酬和待遇,并拥有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特殊保护。通过与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副主任陈玉莲的交谈得知,特区法官在司法假期期间享受年假,享有假期津贴及圣诞津贴的权利,有权通过支付一项作为代价的金额入住已配备或未配备家具的房屋,或有权根据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的规定,收取租赁或设备津贴,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院长还有权以招待费的名义收取相当于其薪俸的10%和25%的津贴。
三是特区法院的司法效率。
在我看来,法官职业保障水平和司法效率不能划上等号,但没有想到的是,特区法院也存在需要提高司法效率的问题。虽然特区法官的职业保障水平很高,但实际上其司法机关的司法效率并不高。澳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唐晓晴教授指出,由于司法官人手不足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繁琐,现行处理一件民事案件通常需要两、三年的时间,案件积压比较严重。这对比我国内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普通程序六个月的审理期限来看可谓不算高效。澳门法律特别是程序法,深受现代西方国家中注重人权保障、追求程序公正的诉讼理念影响,对司法程序的规定十分详细和繁复。
数据显示,澳门初级法院 2010年度民事案件总数为4826宗,结案率为44.76%;轻微民事案件总数为2488宗,结案率为69.21%;以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比率仅三成多。有当地法律学者指出,近年来程序过度复杂化所引致的诉讼迟延,诉讼成本的增加,以及对司法体系压力的增大,已促使特区法律界对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推动以提高效率为先导的司法改革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出,备受澳门居民关注的司法效率问题在不断得到改善,我们通过设立专门法庭、扩充司法队伍、简化诉讼程序,着力提高审判效率。
由此可知,特区法院和内地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同样遇到提升司法效率的问题,对此应深入探讨如何通过确定合理期间的诉讼周期,实现诉讼程序的快速简易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完善诉讼制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特区初级法院院长姚颖珊在与我们交流时也说到,特区相关部门在确保居民基本权利和特区法律体系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已藉着修改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机会,检视现行的各类诉讼程序,对某些不必要的流程环节作出调整或免除,研究扩大法院独任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将若干现时由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交由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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