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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9
“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概念。费先生认为,在我们的传统社会里,人际关系织成了一张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或血缘、或地缘、或姻亲,人与人多多少少会有蛛丝马迹的关联,要么沾亲带故,要么非亲即故,因彼此熟悉,就彼此关照,大家可以通过“熟人”织就的网络,沟通关系、打通关节、解困排忧,同时也可以寻找捷径、超越规则、营私舞弊,甚至徇情枉法。
众所周知,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域狭小,其现有常住人口大约65万,以至在访问当地司法部门过程中,多位相关人士称,在澳门每通过三个人就能找到一个自己熟悉的人,就人际关系的通常状态而言,澳门或许也是一种“熟人社会”。按一般理解,“熟人社会”与“法治社会”似乎存在着二律背反的关系,因为在“熟人社会”中,多是以“关系”代替“规则”,以“熟人”的情面代替了法律的威严,使得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在“人情”的左右中常常倾斜。基于对“熟人社会”的既有认识,澳门也应是“关系社会”、“后门社会”,起码不会是法治社会。
然而,当今的澳门却是举世公认的法治社会。虽然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许多方面,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陌生人时代,但就社会整体而言,我们仍属于“熟人社会”。为此,不禁引起我思考的问题是:熟人社会,法治如何可能?
如果说“熟人社会”里人们更多地通过道德来实现自律和他律,通过关系互帮互助,因其自身性质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法治社会”则主要凭借司法的中立、公正、权威承载社会成员之间最广泛的信任。在“熟人社会”中,司法的中立、公正、权威如何得以确立?最核心的要素就是实现法院、法官的独立审判。在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当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是提升司法权的地位。
法治的重要标志,是权力是否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审查,其中司法审查尤为必要。当前,我国已经实行立案登记制,相比之前的立案审查制,就司法权的角度而言,是对司法权的提升。但此举并未改变我国司法权相对弱势的地位。坦率地说,我国有些机构的权力过大,比如党的机构、行政机构的权力明显是过大的,甚至大到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界限。
因此,必须把司法改革真正嵌入到中国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中去,使权力内部形成一种真正的相互制约机制。具体而言,在行政诉讼领域,应当不限定行政诉讼的涉案范围,即无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要有行政机关被起诉,法院都应当受理。
二是强化法官职业保障。
实现审判独立,必须建设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具体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选任独立。成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其成员的构成开放,应由独立的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学者代表等组成,且成员向社会公开,同样接受社会监督。
其二,薪酬从优。虽然公正无法用金钱来购买,但提升法官的薪酬待遇,确保法官能够体面地生活,以便让法官心无杂念地依法独立审判,是世界法官管理的通行规则。在澳门,法官的薪酬是参照特别行政区长官的薪酬比例确定,据了解,中级法院法官的年薪接近人民币150万元。如此高额的薪酬待遇,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
其三,惩戒严格。遴选委员会的职能不限于推介法官的人选,而且应该承担起惩戒和免职之前的程序保障职能。一旦经过严格的遴选程序成为法官之后,应该说如果不经过遴选委员会的严格程序,任何党政领导包括本院领导均不能对法官进行惩戒或免职。
三是合理界定司法责任。
为解决目前审判实践中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的问题,当前的司法改革特别强调司法责任制。法官基于可定案证据、按照法定程序、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判决,只要法官的审判活动符合法定程序、符合证据调查和认定的规则,不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舞弊行为,与案件当事人或审判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任何判决结果都不应当是所谓错案。
即便是被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也不应当认为是错案,这只是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们对法律或者事实属性的认定差异,并不意味着二审正确、一审错误。
也就是说,在不存在徇私舞弊等情况时,只有审判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的差异,没有谁对谁错的区别。实行错案追究制,有理由担心法官为了回避责任,层层请示,可能在实质上动摇两审终审制度。
四是完善配套制度。
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开向社会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两项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出了一条醒目“红线”,为法院、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仅限于这两项规定显然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更加周密的制度设计。
上级过问案件要记录,这相当于举报上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办案人员坦然记录,有赖于实践中不断完善摸索。其中一个釜底抽薪的办法,就减少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倾向。如果行政化问题不解决,层级领导关系弥漫于审判工作中,或者法官的命运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问题就不可能避免。
心 得
最近,?圈流传一份关于惠州惠阳“许霆”案(于德水案)的刑事判决书。诚如该判决书在最后的说明部分论述的,“正义本身具有多面性,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认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众多争论也说明,对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作出正确的司法判断是件非常困难的事……
我们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或许,只要,当然也只有在制度设计上确保每一名法官做到“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在“熟人社会”的中国,法治才最终可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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