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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问答】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违规夹寄银行卡,律师称涉嫌民事侵权,你怎么看?

发布日期:2017-08-04

    开学在即,不少大学新生收到了录取通知书,而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同邮寄来的还有银行卡。有的学生和家长觉得虽然方便缴学费,但这种做法是否也有侵犯个人隐私、强制消费之嫌。其实早在2011年,国家工信部印发通知,规定校园不能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业务宣传资料等,但不少高校仍明知故犯。对此,有律师认为,公民身份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向商业机构提供学生身份信息,涉嫌民事侵权,你觉得该不该加?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家上午好,该事件对于学校单方来说,并不涉及盗用学生信息的问题,因为学校在录取招生过程中,是通过正常的方式所获取的报考考生的信息。但是,如果校方未经学生同意,径行将学生信息提供给银行或者电信运营商,则涉嫌侵犯学生隐私,情节严重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而对于学校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带手机号、银行卡或其他宣传资料的举动,如果不是基于服务学生的需要,并保证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和自由选择权,而是诱导和强制要求学生使用,帮助特定商业主体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营利活动,则涉嫌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反垄断法》也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有关部门对此现象曾三令五申,比如,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企业的监管层面来看,2011年,在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中就明文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业务宣传资料等;2015年,工信部信管函〔2015〕420号中也明文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和终端设备,不得与有关单位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干扰其他电信企业入校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工信部的规章还规定:对校园电信市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通信管理局、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深挖根源、问责到人。对校园营销活动中违规违纪的电信企业及负责人,工信部及通信管理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目前来看,仅有工信部门一己之力,显然难以纠正校园不正之风,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更应该积极作为!建议教育部门可以考虑联合工信、公安等部门每年在开学季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学生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回答于2016-08-03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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