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李文星在招聘平台上发送简历。7月14日,尸体在天津静海区被发现。一份本以为是上市公司敲门砖的Offer,最终却引李文星走向了生命的尽头。而当初在互联网招聘平台“BOSS直聘”上与李文星联系的北京科蓝公司,只不过是一家冒名招聘的“李鬼”公司,实为不法分子传销组织。作为涉事平台的BOSS直聘是否有连带责任呢?
对于该事件责任主体的认定,
首先,毫无疑问,实施诈骗行为相关人员应当对此事件负责。一方面,相关人员谎称科蓝公司工作人员,以招聘的名义使被害人落入圈套并不断向其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因造成人员死亡,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组织和领导人员,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查明相关人员在诈骗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行为的,则可能被认定多个罪名并面临数罪并罚。除此之外,相关人员的行为从民事角度看,属于侵犯被害人生命权的侵权行为,被害者家属有权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这里面还涉及招聘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招聘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可参照网络侵权领域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在“不明知,不应知”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平台可免予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显而易见的,平台应当获知的违法信息,则负有监测排除的义务,特别是经过受害者反映投诉或公安机关通报,平台已经获知的违法信息,如果未予及时删除、屏蔽而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显然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有,就本案而言,招聘平台是否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即侵权赔偿连带责任,关键看其在此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行为。如果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则其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生活中,类似的大学生求职者被骗事件屡屡发生,教训惨痛。必须提醒,对于广大求职者而言,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凡是对方先行要求利用支付工具转账或垫付款项时,基本可判定为骗局,同时为了避免更多人被骗,应当立即报警;对于招聘平台而言,应加强对招聘信息发布者的身份及其所发布信息的审核,避免类似风险存在。
回答于2017-08-02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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