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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年律师受访财新网|北京一幼儿园被曝“针扎伤童” 司法鉴定机构介入

发布日期:2017-08-01
报道链接:http://china.caixin.com/2016-06-21/100956807.html

报道时间:2016-06-21




报道全文:

北京一幼儿园被曝“针扎伤童” 司法鉴定机构介入


据家长举报,北京一所幼儿园的三名儿童疑似被幼儿园教师用针扎伤,进行体罚。事发后,司法鉴定机构介入,并判出幼儿的手臂上具有“点状物结痂,皮肤有破损”,但未能据此判断致伤原因;教室内也没有监控摄像。

  家长表示,幼儿园方面虽未正面确认该园教师有“扎针伤童”的体罚行为,但已经以教育态度为由,辞退涉事班级的相关教师;涉事班级的数名孩童在风波后,已纷纷退园。

  这起家长指控幼儿园教师“扎针伤童”的风波,发生在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实验幼儿园设在丰台区的中海园(下称中海园)。

  家长称,中海园的一名张姓老师,涉嫌用扎针体罚三名孩子。当要体罚第四名孩子时,由于孩子的哭闹引来了其他老师的注意,针扎体罚行为才告中断。

  据幼儿园方面在网上发出的介绍,事发的中海园所属的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实验幼儿园创建于1995年,目前在北京拥有20多余家分园,在北京以外地区则有近10家分园,是一家规模不小的幼教集团。位于丰台区的中海园则是其中一家分园,创办于2013年9月,占地面积4000多平方米,园所建筑面积2800多平米,共拥有18个教学班,招收2-6岁的适龄幼儿入园。

  受害孩童家长之一的马女士称,自己的孩子“辉辉”和其他三名孩子,是在6月2日中午,因午餐时一边领取湿毛巾一边打闹,而被张姓教师叫到角落,并用针扎进行体罚。

  马女士说,据两名孩子回忆,前两个被针扎的孩子“悦悦”、“贝贝”被扎的次数比较多,但没有哭;马女士的孩子“辉辉”则是第三个,因为比较胆小,“被扎了一下就哭得厉害”,随后引来了其他老师,才让第四个孩子没有被扎。马女士还说,由于孩子还小,也不知道老师用针扎自己是不对的。此事发生后,该班级诸位家长又询问孩子,以前是否有类似的体罚情况。综合孩子们的回答,平时如果犯错误,老师会不让自己上厕所或不让吃饭。家长追问,为什么没有把这些情况及时告诉家长。孩子则表示,老师说这是一个不能和爸爸妈妈说的秘密。

  6月3日,被扎伤的孩童之一“贝贝”的母亲发现伤情后,前往幼儿园找园方交涉。当日,园方就此事召开紧急家长会,其他家长才得知,“被扎的不是一个小朋友”。

  马女士表示,在这场紧急家长会上,园方要求家长不要发帖,还称园方有权利追究发帖人的法律责任等等。家长们则要求,必须开除涉事老师。

  6月6日中午,幼儿园方面联系家长,并告知“由于该老师不承认做过此事,且没有证据,不能开除该老师”。

  得到此一回复的家长随即报警。6月6日下午一点半左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将家长指控涉事的中海园张姓老师拘留。

  当日晚间10点半,在警方的建议下,幼儿园家长带着孩子与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实验幼儿园总部的相关负责人,一同前往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孩子的伤势进行鉴定。

  马女士称,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表示,孩子的伤情属于“点状物结痂,皮肤有破损”,但无法确定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并手写出一份鉴定结果,请家长签字。但截至财新记者发稿,家长仍未从派出所拿到正式的司法鉴定结果。

  马女士告诉财新记者,由于涉事的张姓老师始终未承认孩子的伤情是她造成的,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6月7日下午,张老师被派出所放出。但在6月8日,幼儿园方面则以张老师的“教育态度问题”为由,将其正式开除。

  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涉事的中海园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此一事件仍未有明确结论;经法医鉴定,也不能确定孩子的伤口就是针扎所致。再加上教室内没有监控摄像,也无法确定该伤情是在幼儿园内发生的。不过,幼儿园已将三名孩童所在班级的三位教师全部辞退,幼儿园长出面赔礼道歉。幼儿园方面还提出,可以给涉事班级的幼儿办理插班,或找新的老师,但后者需要一定时间。同时,涉事的幼儿中已有8、9名退园。

  家长马女士则表示,由于幼儿园态度强硬,要将涉事班级拆班,家长不同意,因此一致决定转园。截至目前,全班的17个孩子已经全部退园。马女士还称,幼儿园所在的小区里别的业主知道此事后,又陆陆续续有十多个孩子退园。

  但6月21日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实验幼儿园向财新记者表示,退园孩子人数并非17人,也没有其他班级幼儿办理退园。

  幼儿园所在地区的北京市丰台区教委在事发后,也陆续接到多名家长的电话举报,并有家长称,工作人员建议他们可以为孩子办理转园。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丰台区教委的工作人员回应称,涉事双方已报警,警方已介入,具体情况则由警方发布。

  截至发稿,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对财新记者提出的采访请求仍未回应。

  北京律师张新年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警察向幼儿园及相关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得提供虚假证词。

  如有证据表明幼儿手臂上的伤情为幼儿园教师非法侵害所致,幼儿园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幼儿园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案教师予以治安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进行办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张新年律师指出,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公安部门的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如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张新年律师表示,如果能确认孩子的伤情发生在幼儿园内,鉴于幼儿园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事纠纷处理相关法规,幼儿园一般都不能免责。(文中未成年人姓名“贝贝”“悦悦”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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