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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悟空问答】女子丽江毁容案受害人撤回民事诉讼,你怎么看?

发布日期:2017-07-27

    7月10日下午,丽江市古城区法院就女游客在丽江旅游时被殴打致毁容一案发布通告称,该院受理的被告人和荣松被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被控寻衅滋事罪、被害人董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与六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2017年7月5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诉。该院将于7月14日上午9时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家下午好,我是张新年律师,丽江被打女子撤诉问题之后,我注意到一些网民朋友们义愤填膺,大肆鞭挞,其实是对诉讼制度的理解有偏差!此处主要涉及到我国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设计,本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我们的正义感应当建立在正确的法律认识和法治的观念基础之上。网友们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这一点可以理解,甚至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非理性的宣泄,恣意的语言攻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值得提倡!

    一、先说一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主要体现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

    1、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2、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核心价值在于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因此,被打女子作为受害人,有权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告达成和解,这是其对自身权益的自主处分,应当被尊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所以,被打女子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提出撤诉,本身无可厚非。这仅仅意味着该案件所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着刑事审判程序的结束。而且,从价值上讲,民事矛盾的解决无疑将助推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有效开展和公正裁判。

    二、就刑罚量刑而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罪名是两个,即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1、就故意伤害罪而言,首先 ,被打女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规定,在假设没有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被告人在本罪项下将被判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就寻衅滋事罪而言,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最终主犯被认定为同时成立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则将面临数罪并罚。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处分权由司法部门所垄断,本案中的刑事部分也不例外,首先是由公安机关代表国家立案侦查,继而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再而由法院代表国家予以审判,最后由监狱部门关押惩戒,每一个环节都是从国家的层面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具体怎么追究,已经脱离了被害女子的意志空间和支配范围,也显然不是被害女子所能左右的!

    当然,本案被告能对被害女子积极赔偿并达成民事部分的和解,在刑事部分一定程度上会对罪犯从轻处罚(制度设计的初衷之一是为了鼓励罪犯对被害人赔偿),而对此,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应该得到公众的理解!



回答于2017-07-12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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