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宁表示自己的遗产已经分配完毕,妻子翁帆获得了一座别墅的使用权,杨振宁与前妻子的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将获得现金资产。 翁帆获得的是北京某高校专门给杨振宁建造的一座三层小别墅,并位于该高校附近,属于稀缺的高价值房产,但是这座别墅杨振宁只有居住权,产权还是归大学所有。这所大学也专门对这所别墅的归属权做了说明:别墅的所有权归大学,但是杨振宁教授拥有这座别墅的使用权。杨振宁表示:自己死后,此别墅的使用权归翁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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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此消息目前未见事件当事人杨振宁和翁帆夫妇的回应,可信度存疑,另外在一些关键事实上语焉不详。
其次,如果美东?微博内容属实,结合语境背景,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可作如下分析:
第一、权利人有权立下遗嘱,有权处分个人遗产。只要杨老先生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遗嘱无效的情形,比如,立遗嘱人需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自由,不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等等,财产分给谁或不分给谁,分多或分少,依据我国法律,都将会获得支持。
第二、权利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但不能处分别人的财产。婚后翁女士即使没有任何收入,杨先生的个人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翁帆的那一部分,杨先生无权处分。当然,如果杨先生夫妇双方书面约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则另当别论。
第三、清华大学给杨先生所提供居住的别墅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清华大学,杨先生仅有居住权,而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如果此前清华大学并未承诺待杨先生千古后其配偶翁女士也拥有该别墅的居住权,则杨先生千古后,翁女士乃至杨先生的其他继承人均无权享有该别墅的任何权益。
第四、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假如杨先生的处理方式使得翁女士以后没了生活保障,则违反了夫妻间法定的扶助义务;
第五、众所周知,翁女士以青春伴残年多年,不管是基于爱情还是其他,假如杨先生仅仅是分给了这座权属清华大学的,不一定能延续下去的别墅居住权,应受道义谴责。
最后,如果杨先生是美国国籍,以上依据我国法律所作出的法律分析部分无效。
回答于2017-07-0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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