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发布: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情节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如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等。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是对2012年《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的修订与完善,旨在进一步强化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显然,今后网络视听节目将会审核得更严,尺度收得更紧,这将有利于净化网络视听环境,但也要注意避免在执法的过程中过犹不及,侵犯网络用户正常的表达自由。
其实在此之前,国家广电总局已经对外发布《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要求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单位应坚守社会责任,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大力弘扬优秀文化,积极推动产业发展,严格实行行业自律;积极生产制作和传播内容健康、形式新颖、生动活泼、贴近受众的网络视听节目,包括网络剧、微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等;除此之外,各缔约单位不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节目,共同抵制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不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节目内容。
在互联网络越来越深入个人生活的今天,加强网络秩序管制,净化网络视听环境是必要的,紧迫的,无论是开展网络视听活动的机构,还是参与网络视听的公众,都应当积极响应并参与文明、健康的网络视听环境的创建。
但从执法者的角度,在先审后播的原则下,如何把握尺度,会不会过犹不及?甚至侵犯网络用户正常的表达权,乃至阻碍网络视听节目的健康全面发展,也是值得关注的。
回答于2017-06-30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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