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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悟空问答】中国最忙的虚假医药广告代言人被扒皮,你怎么看?

发布日期:2017-07-27

    近来,电视台大量插播各种低俗的医药广告而受全国网友诟病,其中一名职业化的虚假医药“代言人”身兼数职,3年9个“专家”身份频频亮相于各大省级卫视,被誉为“中国最繁忙的虚假广告扮演艺术家”。“神医”、“大师”现场背书推销“包治百病的神药”,饱受折磨的患者现身说法,主持人以新闻访谈形式大肆推销,热线电话配合部分免费名额的引诱——同样的套路,多年来反复上演。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危害社会,民众深恶痛绝,对于此虚假医药广告代言人被扒皮,你怎么看?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亲爱的网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张新年律师,感谢悟空问答的邀请,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请大家看图:






    显然,该多变“专家”、该“神医”,及其他相关方,均涉嫌多重违法乃至犯罪。不法分子在各种场合推销神药,主要涉及虚假宣传和非法医疗广告问题,触犯了《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法律明令禁止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对医疗广告的发布及代言,法律规定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对于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就其功效、安全性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代言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最后,多变“专家”利用多种未经证实的身份、假借多个机构的名义和形象在各大电台为各种神药做代言,不仅涉及虚假宣传,同时其对“神药”功效进行不适当宣传也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关民事的和行政责任;如果其身份造假,且从虚假代言中获利达到法定数额,其行为从刑法角度上讲,也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相关药品、保健品的广告主、相关媒体平台制作和播放涉及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亦构成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关处罚。


回答于2017-06-21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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