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武林各门派大张旗鼓向徐晓冬提出挑战的时候,徐晓冬通过微博发布回应称,将迎接任何门派的挑战。这是八大门派围攻光明顶的现实版吗,中国传统武术和西方综合格斗,你看好哪一方?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很开心受邀来回答这个问题。在我谈法律前,先来回忆一下,我上小学的时候一度很痴迷于武侠小说,金庸、梁羽生的很多书都看过,单田芳的很多评书也都听过,非常神往有侠客出没的世界,小说里所发扬的侠士精神很有感召力,在现实社会中也影响深远。我一直很爱打抱不平,可能正是与少年时候的读书经历有关。现在没有时间再去读小说,但偶尔看到一些经典的老武侠电影,依然会于我心有戚戚焉,似乎在提醒着我,自己仍然是一位武侠迷。
在现实社会里,最能与小说中武侠争霸的场景对应的,可能就是拳击、散打比赛了,这类格斗比赛是一种对抗性很强,也很有魅力的体育活动,能充分展示运动员身体的灵活性,甚至能挑战参与者体能的极限,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很考验心理和智力。在武侠小说里,如果遇到坏人被打伤打死,我们可以凭借朴素的正义感和价值观去尽情地拍手称快,但是如果在现实的比赛中,由于参与者激烈的身体对抗,给一方或双方带来伤害,甚至闹出人命,法律会干预呢?在实践中,有人也会像武侠小说里出现的情节一样,签下生死状,自冒风险,在法律上有效力吗?好,接下来,言归正传:
赛场上的伤亡惨事有意外事件和伤害行为之分。
首先,谈谈意外事件。
我国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从轻到重的排列顺序是: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行政责任(比如治安处罚、工商处罚、税务处罚)、刑事责任。意外事件显然不用承担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但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要承担侵权责任(特定情形下也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此处不予分析)。发生了意外事件,造成了人身伤亡,只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即便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一般也不能免责。如果不能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特殊侵权责任,也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其次,谈谈伤害行为。
这里主要谈刑事责任问题。对于格斗赛中的伤害行为,在刑法学的理论上,至少可以从正当防卫说、紧急避险说、职务行为说、被害人承诺说、正当风险说等角度来分析,进而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但在司法实务中,如果比赛造成了伤亡,其中的伤害行为要想阻却犯罪,免于刑事处罚势必满足以下条件:比赛的项目正规,需要经过国家或者有关体育组织批准;行为人有运动员的身份;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以比赛为目的,不能有任何报复、泄愤行为;遵守比赛规则,不得违规造成伤害等。
哦,哦,我谈了半天,其实是在谈比赛,而问题中提到的这事,结合目前情况来看,根本就不是比赛,这种邀请单挑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开约架,根本没成交的可能性。貌似一场闹剧,喊一喊博眼球而已,敢真挑吗?敢挑的话,人民警察就敢实施抓捕,把你们各门派一起灭了。
不过最后我还是要建议公安机关紧急叫停,网信办赶紧删帖,避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万一他们真的打起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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