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 《修改决定》明确指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只有精准打击,才能最大程度地助推矛盾的化解。不应把所有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视为失信或“老赖”,真正的“老赖”应是那些有履行能力还故意拖欠债务的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人,应区别对待。因此,新修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做出了要求: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没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将此类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上撤下并不会让他们有恃无恐,因为他们仍受《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制裁,比如,不得乘坐高铁、飞机,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等。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是为惩治老赖专门建立的一套信息采集、曝光和惩治措施,还设计了一套多部门联动惩处机制,涉及30多个领域,施行以来,截至目前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838.6万人次,力度显然不小,但失信名单库中的人数仍然与日俱增,其衡平社会矛盾及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非但没有预料中那么理想,还产生了诸多新的经济、社会问题,也是此次修改背景之一。
回答于2017-03-02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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