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新闻已经刷屏了。处死保姆或无悬念!但简单地处死保姆是愚蠢的司法行为。罚当其罪,并查清开发商、物业、消防部门可能存在的问题,才能经得起当下和未来的考验!
首先,关于更换为官派辩护律师的问题。
辩护人不论是基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院指定,还是基于被告人委托,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都是独立的,其基本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应当积极担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且经被害人近亲属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时,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其次,附上以下我在接受采访时表达的其他观点:
一、关于原辩护律师退庭及管辖权异议
2017年12月21日,原辩护人退庭行为欠妥,值得反思,但其诉求正当合理,且于法有据。杭州中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主要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院级别管辖范围)和二十四条(地域管辖),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高院一审管辖范围)、第二十二条(最高院一审管辖范围)、第二十三条(上级法院必要管辖)、第二十六条(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之规定,原辩护人向最高院提出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要求亦符合法律规定。个人认为,杭州中院如果能待最高院作出决定后再做安排,可能更具程序上的合法性,更能彰显司法的公信力。
无管辖则无审判,管辖权错误,则审判无效。管辖权争议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则其所承载的司法正义就无法实现。因此期待经由此次退庭事件,促进管辖权异议裁判机制的完善,推动国家法治进程。
二、对法院审理、检察公诉、公安侦查的法律要求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是刑事司法审判的基本任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就本起个案而言,不仅关涉能否对被告人予以公正审理,也关涉能否给四名在火中殒命的罹难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涉案证据、检察院依法履职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还原案件事实中的全部真相,除了应该依法查明被告人放火行为所涉的主观因素和客观事实,显然,开发商可能面临的涉案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可能面临的管理责任问题、消防部门可能面临的在救援过程中怠于履职责任问题等,也都应当调查清楚。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材料质量、起火原因、消防设施、物业管理、报警经过、灭火经过、救援经过等关键信息,都应当依法查明。法院依法传唤相关人员到庭接受质证,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