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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企鹅问答】二胎产妇猝死,疑因医院护理抢救不当,谁该为这起悲剧负责?

发布日期:2018-01-30

    2018年1月26日23时30分许,河津市人民医院产科一名于2018年1月25日实施剖腹产术的32岁二胎产妇樊某某发生猝死后,家属聚集医院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目前,医院正按照《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积极依法稳妥处置,卫计部门、医调委、公安机关也已经介入调查。






    【法律要旨】

    一、二胎产妇猝死,对于其本人和家属而言,都是一个悲剧。谁需要为产妇猝死负责,这需要根据客观事实来判断。根据新闻报道,目前已有医疗机构所在地卫计部门、医调委、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说明产妇猝死的原因事实仍处于不清楚状态,产妇家属所说的也还未得到查证。追责的基础是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且有证据支持。


    二、现在,只是就假定事实进行法律分析。
    1.产妇猝死,其生命权在医院受到损害,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制范畴。如果医院的医务人员确实存在产妇家属所说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疼痛不闻不问”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则可以认为其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本案中,已有行政部门介入调查,患者家属可以选择接受行政调查的结果,若医院方确实存在过错,则由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患者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若产妇家属另行提起诉讼,则最重要的是法院如何认定事实。根据证据法的原理,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应当对加害人存在过错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应由原告对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证明标准的把握上,须考虑到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医疗机构一般掌握着病历等医学材料。因此,患者一方如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就应认定患者举证到位,而由医疗机构承担提供反驳证据的责任。但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专业强的特点,即使患者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是否证明到位法官往往无从判断,此时须通过鉴定解决,因此患者原则上应承担第一次鉴定费用。如患者不申请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也可以申请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对对方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最终由法院判断事实。

    2.如果医疗机构没有重大过错,只是违反了“通知义务”等附随义务的,则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酌定医院和患者方的过错比例,最终结果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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