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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悟空问答】陈翔毛晓彤分手一事中“东怼怼汐怼怼”和“俊木有喜”的发言涉及造谣了吗?如何判断?

发布日期:2018-01-26

    17年10月份陈翔毛晓彤被爆分手后,陈翔粉丝集体骂毛晓彤。毛晓彤好友东怼怼汐怼怼被激怒,爆出毛晓彤发现陈翔江铠同在一起的事实。而“俊木有喜”发言称当时好几个人在一起,力挺陈翔。18年1月25日,一段陈翔家的录像视频被曝光,视频显示10月1号晚8半左右,陈翔和江铠同在住处私会,被毛晓彤结束工作回家发现,江铠同落荒而逃;10月1号晚9点半左右,毛晓彤发微博:“从来没想到这一幕出现在自己眼前”;10月2号凌晨毛晓彤果断搬离陈翔住处,与其分手。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有人指认“东怼怼汐怼怼”和“俊木有喜”造谣,在法律上可以被认同吗?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01-25 18:28

    法律要旨:

    一、是否涉及造谣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是否出自主观恶意、所述内容是否虚假等。

    这是一个网络言论权的保障与限制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在网络时代发达的今天,言论自由权自然地被延伸到网络世界之中。网络世界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加辽阔的空间,但是也为造谣者提供了快速传播谣言的土壤。在法律规定的边界之下,个人的活动界限是不能损害他人利益的,正如界标在确定地界时所发挥的作用一样。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其与公民的义务相辅相成,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利用网络谣言侵害他人权益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有规定。


    二、网络谣言的判断

    对于网络谣言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一种行为是否被认定为造谣,首先应判断行为是否有主观故意。造谣者即是迷惑不明真相的不特定多数人,达到诋毁他人、掩盖真相等不正当目,属于主观恶意。而过失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民事纠纷加以解决。此外,对于主观恶意的判断,应当以一般人的注意加以认定。

    (2)看造谣的内容和造谣对象

    造谣,是指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其内容为虚假事实。这一捏在的事实并非给社会、他人带来益处、可能损及他人名誉、隐私和政府公信力等。但是,应当注意,如果仅仅是夸大或者隐去某一部分内容,尚不能使社会一般公众相信其为真实的,则不能认定为谣言。

    造谣对象若指向特定的人或者机构,且其内容被证实为虚假,则可以认为谣言。

    (3)造谣的结果

    造谣的结果即谣言是否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如果在网络空间中传播谣言,给他人带来了直接的、现实的危害,且系主观故意,则可以认定为造谣。

    (4)因果关系

    造谣者将谣言传播,直接导致了对于他人或社会的危害则可以认定为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以上,是判断网络造谣的四个方面。在判断时,尤其要注意谣言与言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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