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作为公民在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却变成一些不法医院的敛财工具。本案中,安中医三附院医护人员在检查、诊断、住院等环节大肆造假,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行为十分恶劣,将面临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方面,本案中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的情况下,通过“小病大治”、“空挂床位”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涉嫌刑事犯罪。
医院以非法占有国家社保基金为目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符合我国《刑法》规定中“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医院的医护人员“一条龙”式骗保,主观恶性较大,应当对该医院及主要负责人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行政处罚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机构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另外,还应根据当地的《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一般为退回骗保基金、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
另外,对处于造假活动源头的病患人员,如其明知医疗机构存在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仍然将医保卡交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也应当受到相应处罚。我国诸如北京市、湖州市颁布了《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处理办法》,如参保人员有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并发生医疗费用的、冒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的,将被施以重点监督检查,期间参保人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等处罚。
医保基金作为公民的“救命钱”,医院、医护人员和滥用医保卡的公民不应为了一己之私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我国应当严格医疗机构医保报销资质管理,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及时取消违规机构的医保定点报销资格;同时,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参保人医保卡中的信息应当作为检验定点机构与参保人诚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