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他父亲给她建了一座平房在青岛农村,精装修用作婚房,但是未经过政府村委会审批,用的地是居委会的机动地,我们这里是,谁先占用的就是谁的了。请问这种房子属于什么性质,拆迁有补偿吗?最近可能要拆迁!各位懂的朋友律师麻烦给解答一下吧!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今天我来综合性谈一下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有关法律及司法实践。把这个回答读完了,我相信大家会比较全面的了解违章建筑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违章建筑概述
违章建筑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极为普遍的法律概念。一般来说,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法而占地所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构、构筑物及其设施。
依据建筑人对土地有无使用权,违章建筑可分为建设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建造的建筑和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违章建筑具有“先天违法性”,根据违法内容和程度不同,违章建筑可分为“程序性违建和实质性违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根据违章建筑的影响严重程度作出不同划分和处理: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物,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建筑物;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物,责令补办手续或罚款。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等多个领域。就强制拆除而言,有的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如城乡规划法、水法等;有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现实中发生案件比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对于城乡建设领域的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国土资源部门的规章等进行行政强制拆除。而对于土地管理领域尤其是农村的违法占用农用地等行为,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层面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水法》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三、强制拆违的系列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后不予补偿。
2.强制拆违的主体和程序。
(1)主体。
A.原处分机关。是指作出限期拆违决定的主体。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原处分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那么原处分机关就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拆违决定,而必须自行强制执行。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意味着乡镇政府可以对特定区域内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违决定并自行强制执行。B.法律规定之主体。强制拆违的实施主体有时并非是原处分机关,而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指挥权,这与实施的部门不同)C.法院。《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推定,在强制执行方面(包括强制拆违),我国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基本制度”。所以,“法无授权即禁止”,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而是应在作出行政确认和行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违。
不过,对于地方行政规章授权有关部门强制拆违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授权依据?我们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直接关涉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这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利益,应当由法律位阶较高的法律和法规来规定,这样也可以遏制地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2)程序。
依据《行政强制法》,结合《城乡规划法》之规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至少包括以下六项内容:一是行政机关作出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二是当事人既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在法定期间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强制法》给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设定的特别程序。”三是行政机关作出并向当事人送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是向社会公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五是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六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3.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划分依据在于法律法规是否赋予相应的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
由于受土地、房产升值等因素的影响,各地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越来越突出,违法建筑犹如雨后春舆般不断拔地而起。为了遏制违法建筑不断蔓延的趋势,全国各地都加大了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加强了拆除违法建筑的力度。但是在这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浪潮中,不少强拆不规范的现象也大量凸显,如半夜拆除别人的住宅、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行政通知书等即采取强制执行等。另外,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只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才能实施拆除。而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不区分违法建筑的形成原因和危害性的大小,一律予以拆除。这种做法,违法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实践中形成了诸多纠纷。
村委会实际上相当于社会自治团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农村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予以限期拆除,村委会章程即使规定村委会有强制拆除的权力,也会因其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而无效。因此,村委会无权拆除村民的违章建筑,而是应该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反映情况由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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