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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问答】黑龙江雪乡一导游涉嫌谩骂殴打游客被抓获,旅行社称录音肯定剪辑过,你相信谁?

发布日期:2018-01-20

    近日,一男性导游在带团去往雪乡途中谩骂殴打游客的录音热刷网络。记者于16日从黑龙江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获悉,该局刚刚破获一起导游殴打游客案件,涉事导游黑龙江省桃源假日旅行社姜某恰巧就是录音中的打人者。目前该嫌疑人已在哈尔滨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对此,旅行社称,导游打游客是因为“客人把导游激怒了”,“(录音)肯定是剪辑过的”。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01-19 15:02

    近日来,“雪乡宰客”的诸多报道将雪乡推至风口浪尖,尤其是一些导游的过激行为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导游涉嫌谩骂殴打游客被抓获,旅行社称录音肯定被剪辑过。游客录音是否被剪辑过,这是一个纯粹证据法上的问题。我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典,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根据法律对证据的分类,录音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视听资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审查其是否为真。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根据。因为导游涉嫌谩骂殴打游客,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对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证人作证等方式加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与否属于客观范畴,不能凭借主观倾向进行断定。

    其次,从社会层面而言,“雪乡宰客”、“导游强制消费”等只是我国旅游业现状的一个缩影。与之前曝光的“三亚宰客”、“青岛高价大虾”的本质相似,都反映出我国旅游业行为不规范、违章甚至违法的现象大量存在。除《旅游法》外,国家旅游局、各地方旅游局均颁布了相应的法规、规章规范旅行社、导游和景点、游客的行为,然而实践中仍存在大量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

    我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现实生活中,游客在遭遇类似的侵权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追究旅行社、导游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等。

    当然,随着互联网互联互通的优势,游客出门旅游也可以采取自驾游等方式,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构建和谐、健康的旅游环境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共同自觉和一致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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