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于法有据。
依据最高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卖方在案涉《汽车销售合同》里隐瞒了所售车辆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的事实,诱使买方购买案涉车辆,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
此时,买方无论是从合同违约所约定的赔偿责任的角度,还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都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另外,购车者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隐瞒所提供的商品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部门可对其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将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以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