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共享单车骑行人员逃逸,而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之后由共享单车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0万元。
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涉及民事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该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但是,本案中发生碰撞事故的一方逃逸,导致双方责任无法认定。加之警方调查,因逃逸者所骑共享单车二维码已被破坏且事故路段未安装摄像头,逃逸者几乎无从寻找。电动自行车的车主生命权受到了侵害,当然有权要求相关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共享单车骑行人员逃逸最终无法追责,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共享单车公司在收到保修消息后未对共享单车进行修理或收回。因此,共享单车公司具有“过错”,虽未直接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但因管理不善间接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死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共享单车公司给死者家属的10万元是以“人道主义慰问金”的名义,而非基于法律责任上的“赔偿”,算是充分尊重了共享单车公司的诉求。个人支持以这种方式结案,对双方都有利。相信这起诉讼也警示共享单车公司积极履行管理者的义务,对于有问题且经过用户反映的共享单车进行及时的修理和养护。另外,在此提醒公众,共享单车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隐患,希望各位能够自觉爱护共享单车,保护他人权益的同时也在保护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