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中午,成都龙泉驿区一家宠物医院。21岁南充女孩小吴抱着一条小狗失声痛哭,怀里的小狗尚有体温,双眼睁着、全身耷拉,医生抢救一番后宣告狗已经死亡。 11日上午,苦寻丢失爱犬已超过半个月,本已心力交瘁的小吴,在和捡养人网络沟通十多天后,几经周折亲自上门讨还自己的爱犬,期间小吴将酬金提至一万元,但捡养人仍要挟更高酬金。结果却出现了揪心的一幕:狗最终在捡养人那栋楼下躺着,嘴角流血,还在抽搐。急送医院抢救,小吴的爱犬没有抢救过来。医生指出,狗的死因应为从高处摔下,然后头部出血性死亡。
事实与法律要旨:
因与狗主人交涉索取高额酬报不成,捡狗人涉嫌将狗摔死,捡狗人行为确属恶劣。
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主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捡狗人在与狗主人微信交涉过程中涉及的索要巨额报酬行为;二是狗主人上门讨要,捡狗人涉嫌将狗摔死的行为。
一、捡狗人捡狗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若其暂时未找到失主,对狗进行看护、喂食等照料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狗主人确应支付给捡狗人因照料狗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但是,据新闻报道,捡狗人以狗主人爱狗心切为筹码,拒不交狗,并且以此为由向狗主人索要高额酬报,显然已经超出了无因管理所规定的合理费用。捡狗人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以杀害狗为威胁,向狗主人索要财物,已经涉嫌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行为。再看其数额,捡狗人要求1万元以上的酬报,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敲诈勒索的数额要求,属于“数额巨大”范畴。
二、狗主人上门讨要狗时,狗从高空摔死,目前还不能确定是捡狗人故意为之还是意外事件。
若是捡狗人因索要高额酬报不成,恼羞成怒,将狗从高空摔死,则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若捡狗人明知是他人的狗而将狗从高空摔死,则属于直接故意;客观方面,捡狗人实施了摔狗的行为;数额方面,若狗的市场价格超出5000元,则应当纳入刑法调整范畴,捡狗人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诚然,不论是索取高额酬报还是可能的摔狗行为,捡狗人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要求,也挑战了人们心中的道德底线。狗是人类的朋友,我们应当善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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