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凌晨0时15分许,学生田某涛(龙山县湾塘乡人,16岁)从男生宿舍2栋2楼寝室到3楼2331寝室找同学时一脚将寝室门踢开。由于当时寝室内的同学已经准备休息,一名姜姓同学就跟田某涛发生了口角并有肢体接触。之后田某涛回到自己的寝室,跟室友说自己被打了。田某涛还从其他寝室叫了几人,来到2331寝室找姜某报复。 其间,姚某从床上坐起来说了一句 " 吵什么吵 "。田某涛等人将姚某从床上弄下来,对姚某实施了殴打。 学校学工处、保卫处工作人员闻讯后立即赶来,将姚某送往医院抢救,并及时报警。姚某因伤势较重,于5日凌晨2时31分抢救无效死亡。 据学校学生科科长凌同介绍,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当时看到了7个学生进入2331寝室,不过只有5名学生动了手。 目前,田某涛等5人已被刑事拘留,转送至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关押。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12-07 20:10
大一新生被同学在宿舍殴打致死,又一起校园暴力引起的悲剧。
逝者已逝,再难复生,受害者家属将面临痛失亲人的悲恸。而对于加害者,一方面要面临法律的制裁从而失去自由,另一方面还将面临民事赔偿,给家人带来精神痛苦的同时也带来经济负担。当然,除此之外,还有来自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不安。
从刑事角度讲,涉案人员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宽严相济的原则,并将未成年犯罪定义为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即便如此,涉案的几名学生也终难逃脱法网,依然会面临牢狱之灾。就民事而言,受害者家属有权就其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提起侵权之诉,有权要求涉案人员对其进行法定项目和标准的民事赔偿。除此之外,几名涉案学生违法的同时当然违纪,很有可能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被开出学籍。这一切,都是年少轻狂、一时冲动付出的代价。
悲剧背后,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校园安全的保卫和校园暴力的预防问题。未成年人,因年龄的因素自制力差,容易冲动,作出过激行为。这就要求无论是学校也好,家长也好,亦或是社会团体,都应当对其健康的身心发展给与必要的甚至更多的关爱、教育与引导。对于其暴力倾向,绝不能听之任之,肆意放纵,否则类似的悲剧将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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