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一名待产孕妇从5楼坠下身亡。产妇曾多次喊疼想剖腹产,院方表示在产妇本人签署授权书之后,未获得产妇丈夫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这个说法是否合理?院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点击上方图片进入腾讯新闻链接) 不能免除。 选择何种生产方式,决定权首属产妇,产妇在意识表达能力正常时,其意见和决定显然排在第一位。在该事件中,医生预见到选择顺产方式之医学风险,也已建议实施剖腹产手术,而被产妇及家属拒绝。但后来,产妇本人痛楚之下多次主张,甚至向家属以下跪方式强烈要求手术时,法律条件已然具备。院方此时因家属不签字、产妇未撤销授权为由而不予手术,存有过错。 当然,产妇跳楼自杀,主因不在医院。综合来看,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举一例,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同时出庭,是谁的决定排第一位?存有分歧,协调不了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采纳当事人的决定,因为当事人是权源。手术室内更甚之。当家属无法协调时,医生基于专业判断、产妇意见可以实施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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