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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美国司法独立第一案

发布日期:2017-08-15

本文转自千字文华?公众平台

2017-03-18







西方司法独立来历已久,司法独立泛指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在裁判上独立”、“在制度上独立”,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则。

司法独立主要包含两方面,即宪制上的独立和观点上的独立。司法人员任命方式及任期保障能够确保司法独立。法官执行职务时,享有和继续享有广泛保障,不会因以法官身份审案时所作出的行为而负上民事责任。此外,立法机关不得质疑法官的行为。司法独立是法治的一个基本要素。

当然,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的判断过程是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对司法的监督和制约是必要的,这种监督和制约一般都来自程序内部;比如:律师的监督和制约、检察官的监督和制约、陪审团的监督和制约等各种手段形成技术上的制约,而法律层面的制约则依靠三权分立互相监督。

通俗的说:司法独立就是要用法律来指导工作而不是领导来指导工作。

提到美国司法独立不得不提到一个人,这个人就是1801年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


1755年,马歇尔出生在美国佛尼吉亚州一个小镇——日耳曼敦,这个名字很好记,大概是移民之中有着日耳曼人的血统吧。1775年春,独立战争爆发了,北美走上了以武力反抗宗主国的道路,马歇尔闻之奋袂而起,毅然参加了当地的民兵组织,自此加入武装抗英的队伍。第二年,他加入了大陆军的弗吉尼亚第三团,先后参加了布兰迪万河、福吉谷、日耳曼敦、蒙茅斯等战役,在军中,他还一度受命兼任副军法官,协助处理军中与法律有关的事务,包括裁决军营中的纠纷。

五年的军旅生涯,对他日后的政治和法律生涯带来了深刻的、久远的影响。他深深地体会到,北美需要树立一个强大而统一的联邦权威,需要一个强有力且富有效率的中央政府,这样才能维护北美的自由和民主,并且对美国未来的发展和强大至关重要。因此马歇尔成为坚定的联邦党人。

25岁那年,马歇尔从军中退役。他决定继续学习法律,不久后他就取得了律师从业资格,并加入了福基尔县当地的律师公会,成了一名开业律师。随着律师事业的不断进展,马歇尔也同时投身于政治事务。他先是在家乡福基尔郡竞选州众议院议员,当选后,陆续担任州众议院的法院委员会委员、国防委员会委员、州行政评议会委员;后来,他又在里土满所属的亨利哥郡当选州众议员,并被选为弗吉尼亚州批准联邦新宪法大会的代表。

再后来,他进入联邦政府层面担任一系列要职,包括联邦政府外交特使等;43岁时,前总统乔治·华盛顿亲自游说他参加国会选举,其后,马歇尔在选战中击败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克洛普敦,当选联邦众议员;两年后,他出任约翰·亚当斯总统内阁的首席阁员——美国第四任国务卿,不久之后,亚当斯总统提名马歇尔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并获得参议院的通过。但是马歇尔并未立即就任,而是根据亚当斯的要求,续任国务卿至换届为止。

有意思的是,美国第三任总统、《独立宣言》起草者杰斐逊是马歇尔的天敌,其实两人本为远房表兄弟,都曾在威廉和玛丽学院研习法律,同为开国元勋,也曾共同担当亚当斯政府的内阁要员,但两人的政治理念截然不同。民主共和党人杰斐逊是州权的积极倡导者,力主各州政府应该和联邦政府平起平坐,马歇尔对此极为反对。两人终其一生都势不两立,全力和对方进行角逐。马歇尔和杰斐逊之间的争斗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党派之争,众多影响美国宪政格局的历史事件都在他们的导演下发生。最终,这两个政治理念截然不同的人却合力造就了美国基本的宪政格局,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和独立的司法机构正是在他们旷日持久的斗法中得以成形。虽然杰斐逊和马歇尔从未成为朋友,但后人普遍认为正是他们各自坚持自己的理想,才让美国的政治体制走向成熟,他们的贡献永远被人铭记。值得一提的是,在杰斐逊退出政坛后的晚年,联邦党已解体,但马歇尔却成为了美国司法中神话一般的人物,连最高法院的共和党法官也对他充满敬畏。

再给大家普及一下,除了政治事业外,杰斐逊同时也是农业学、园艺学、建筑学、词源学、考古学、数学、密码学、测量学与古生物学等学科的专家;又身兼作家、律师与小提琴手;也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创办人。(神一样的男人)

当马歇尔准备由国务卿转换为首席大法官之际,一件影响到世界的案件发生了。有意思的是,这起案件案件,却和审理案件的马歇尔有着一定的联系。

作为优秀的法律人才,约翰.马歇尔得到了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的青睐与提携,亲自游说马歇尔参加国会选举步入政坛,美国第二任总统亚当斯更是马歇尔的亲密战友。

然而总统不是永恒的,没有永远的执政党。1800年,美国举行了一场划时代的总统大选。

那场总统大选,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有组织的两党对峙的竞选。那场选战,发生在当时执政的联邦党和最大的在野党——民主共和党之间。联邦党的获提名人,是64岁的时任总统约翰·亚当斯;而代表民主共和党披挂战袍的,是时任副总统托马斯·杰斐逊。

选举一直处于胶着状态,随着最后一个州——南卡罗来纳州的开票,选举结果终于尘埃落定:民主共和党候选人以领先8张选举人票的优势,击败寻求连任的约翰·亚当斯,当选美利坚合众国第三任总统。

联邦党的执政地位被颠覆了,然而,没有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更没有紧握枪杆子坚持联邦党的领导,联邦党发表公开声明,宣布接受败选结果,愿意接受美国人民在这次大选中所作的决定,并表示未来会扮演好在野党的角色,继续为美利坚这块土地贡献心力。美国实现了史上首次和平的政党轮替。

不过私心肯定是有的,亚当斯总统在政权移交前的一段时间,借口增强司法权的目的,利用宪法赋予的总统权力和由联邦党人占多数席位控制的国会,通过了两项有关司法的法案,对司法部门作了重大调整。

其一是《巡回法院法案》,将联邦巡回法院由三个增至六个,同时增加16名巡回法官的职位,担当起在全国巡回审理案件的任务,授权现任总统亚当斯提名。

其二是《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在首都华盛顿特区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还增加了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同时在人口稀少但临近首都的各县新设立42名治安法官,授权现任总统亚当斯提名。

当然,这些法官都是由亚当斯提名,联邦党人来担任。

按照规定,这些提名和任命必须经参议院批准、总统签署、国务卿加盖印章方才生效。因此,在任期的最后这段日子,亚当斯需要仍行使国务卿职务的马歇尔协助他的工作,以便顺利完成对这些司法官员的任命。

很快的,根据前一部法案新设立的十六名巡回法官,全部由与亚当斯理念契合、忠诚的联邦党人顺利赴任。

接下来,考虑到后一部法案需在首都地区一下子要新增四十二名治安法官,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力较大,为了避免授人以柄,减轻阻力,亚当斯决定低调行事,将许多任命拖到了自己任期的最后几天。

于是,在亚当斯离任前的最后几天,马歇尔等人马不停蹄地忙碌着,协助总统办理这四十二名法官的任命事宜,包括提交候选人资料、评估、约谈、决定等。

在最后三天,这项工作日程排得满满,参议院于三月一日批准提名,亚当斯于三月二日签署委任状,马歇尔于三月三日加盖印章、抓紧送达委任状。等他终于忙完了,在最后一批委任状上盖上国务院的印章时,已是亚当斯任期届满的最后一刻,也即一八0一年三月三日的午夜十二时。以至于后人将这些法官戏称为——“午夜法官”。

但由于时间匆促,直到第二天仍有十七份委任状未及送发。当马歇尔在午夜时分,带着疲倦的身躯离开国务卿办公室的时候,他的办公桌上留下了一大堆文件,其中就包括了这十七名治安法官的委任文书,它们统统已经过总统签署、加盖国务院印章了。


第二天,一八0一年三月四日。凌晨四点,亚当斯离开白宫和首都,就此卸任其担任了四年的总统一职。中午十二时,托马斯·杰弗逊宣誓就任美国第三任总统。主持新任总统杰斐逊宣誓仪式的,是当天上任首席大法官职务的约翰·马歇尔。当杰斐逊宣读完总统誓辞后,马歇尔伸出手来与他握手,祝贺自己的这位头号政敌成为总统。


杰斐逊就任总统后,任命50岁的前众议员、另一位民主共和党的创党领袖詹姆斯·麦迪逊,为美国第五任国务卿。


麦迪逊得意洋洋的走进了国务卿的办公室,得意洋洋的开始了自己的新工作,意外的发现了亚当斯得意洋洋签署还没来得及发出的这十几分委任状。马上报告给了新任总统杰斐逊。

杰斐逊勃然大怒,立即召集了首次内阁会议,在会上大发议论:“我想跟大家坦承的是,本届政府上任时面临着许多难题。这其中,任免问题出现的困难最为严重,其他事项与此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在这里,我不得不指出,亚当斯前总统在知道自己落选之后,马上任命了一大堆司法官员,半夜12点任期届满,他到了夜里9点还在任命司法官员。这种行为是极不光彩的恶劣行径,故意给现行政府制造障碍。”

杰斐逊总统立即命令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发出、并扣压尚未送发的这十七份委任状,要求麦迪逊将它们“视同办公室的废纸、像垃圾一样处理掉了。”

接着,他将按照新法案新增的42名治安法官,重新调整减少至30名;他保留了其中亚当斯前总统提名的25人,其余的5名,他自己则提名了由民主共和党人担任。

杰斐逊希望通过这些做法,以进一步削弱联邦司法权,防止最高法院的对抗。

至于麦迪逊奉命扣压了十七份法官任命状一事,在刚开始的几个月里,此事并没有传出去。那些因此而失去了治安法官职务的先生们,既然并未收到委任状,也就不知道自己有这样一份几乎要到手的司法职务,因为政党轮替的缘故,倏忽之间就灰飞烟灭了。所以,这些人的工作生活一切如常,没有任何人感到心理失衡,更不会有人向当局提出抗议,此事也就没有酿成风波。

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有个名叫威廉·马伯利的先生,也是“午夜法官”中的一位,他得知自己已经被任命为法官却被新任国务卿扣押任命状对此最为不满,也十分不甘心。

政府家没有了余粮也不能言而无信啊!于是马伯力先生决定要告政府。

1801年12月,查尔斯·李律师代表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状的“午夜法官”一道,正式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漠视法律,以行政不作为的方式违反宪法,未将合众国总统签署的委任状送达原告,从而让原告丧失了担任治安法官的机会。

在诉状中,原告申请联邦最高法院发出强制执行令,责令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送达原告手中。史称“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大法官马歇尔郁闷了。

从表面上来看,对本案最高法院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要么否认拥有向行政部门发出强制执行令的权力,为此势必要驳回马伯利的申请,倘若作此选择,则意味着放弃了宪法赋予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职能,宣告最高法院无权干涉行政部门;

另一种是,要么责令国务卿麦迪逊向马伯利送达委任状,以此宣示最高法院拥有督促行政部门遵守法律的权力,但这样做很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可以预见得到杰斐逊内阁将不予理睬,而最高法院并不拥有执行自身裁决的权力。

无论采取这两种做法的哪一种,都将会使最高法院的地位下降到行政部门和国会之下的次要地位。这样一来,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平等且制衡的精神,将在现实政治中落空。

故此,本案在另一种意义上,同时又是最高法院面临的如何处理自身法律地位的问题。宪法既已赋予最高法院行使的司法权,具有与行政权、立法权同等的地位,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得以确立?又该以何种方式确立?

而另一头,当收到原告马伯利等人的诉状副本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哦不,此刻已成为法庭被告的詹姆斯·麦迪逊,感到既惊讶又气愤,但随即,从心里又生出一丝的不屑一顾。

詹姆斯·麦迪逊的顶头上司,杰斐逊总统,同样也感到惊讶,而他的气愤,却更为强烈。这根本就是政治挑衅,而不是法律争议!

其实很多年前,不分国界,政治正确一直存在。

在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查尔斯·李花了大量的时间来证明,约翰·亚当斯前总统在任期届满之前,确实签署过对马伯利等人的治安法官委任状,这批委任状业已加盖国务院印章,也即合众国国玺,所以已完成了有关任命手续;之后,随着政权的转移,这批委任状移交给了新任国务卿,也就是本案的被告麦迪逊;身为国务卿,被告有责任送发委任状,但时至今日,将近两年的时间过去了,马伯利等人一直都没有收到本属自己的委任状。

而被告代理律师老利瓦伊·林肯律师的发言内容主要有三点:其一,由于麦迪逊国务卿新官上任,公务繁忙,他尚未来得及与国务卿沟通、交流案情,在此情形下,他并不清楚麦迪逊国务卿是否从前任手中接收了原告的委任状;其二,退一步讲,就算他的当事人已经接收了委任状,也并不意味着这些任命已经完成了。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类任命经过总统签字、国务院盖章后就算生效,当出现政党轮替时,新政府团队不将这些委任状送达出去,就表明还没有任命。那么,这些治安法官的职位,就可以让新任总统来任命了;其三,他在法庭上重申,本案乃是一个涉及政党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原告将之起诉到法院并不妥当。

法庭审理持续了十多天。双方辩论激烈,引经据典不分上下。

原告代理律师查尔斯·李主要引用的法条,一条是,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中第13条的规定,也就是美国公民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件,可以起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另一条是,1791年生效的宪法第九条修正案“人民所保留的权利”,也即合众国保护在宪法中未列举的人民的权利。查尔斯·李律师认为,原告应享有的担任司法公职的权利,正属于宪法第九条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权利,理由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

被告代理律师老利瓦伊·林肯首先引用的,是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保护正当程序的权利”。他指出,原告若认为联邦政府内阁部长处理不公,应当首先与政府部门交涉、或提出申请,而不应直接奔向法院起诉,这样做违背了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此外,老利瓦伊·林肯律师特别提出了“行政特权”的主张,他指出,当宪法将最重要的公共权力也即行政权,授予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时,联邦政府就拥有了不言而喻的“行政特权”,以便有效地行使职权,促进公共福利;基于此,麦迪逊国务卿有权不予回答是否收到过委任状、或者扣押、未送达委任状的理由,但出于尊重最高法院的考虑,还是委托了代表律师出庭辩护。老利瓦伊·林肯律师还援引了1792年的一个案例,当年华盛顿前总统拒绝国会要求提出关于阿瑟·克莱尔将军远征的相关资讯,遂请求法庭遵循先例,依照判例法的原则,确认被告拥有法定的“行政特权”。

在此期间,作为大法官的马歇尔,真可谓废寝忘食,耗费了大量的心血,最终做出了名垂青史的判决。

庭审那天终于到来了,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开始宣读由他本人亲自撰写的、经大法官们以4比0的一致票数对本案作出的历史性判决词。

在判决词中,马歇尔首席大法官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原告马伯利等人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第二,如果原告有此权利,而当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应向他提供法律救济?

第三,如果法律确实应向原告提供法律救济,是否即由本院下达强制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送达委任状给原告?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在判词中是这样回答的:“对马伯利先生的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再经过国务卿在委任状上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就已经完成。也就是说,他已经被任命为治安法官了。而根据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这一司法官员的职位任期为五年,应认定为拥有不受行政部门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司法任命是不可撤销的,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说到这,马歇尔得出结论:“因此,联邦政府行政官员拒不送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政行为,而是侵犯了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由此,显而易见的,本案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政治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在判词中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道:“当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公权力机构的一个主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被侵犯的合法权利不提供救济的话,那么它就配不上这个高尚的称号。”

“在本案中,国务卿应该以一个公共官员的公职身份行事,履行送达委任状的职责,而不应听从上司即总统的一人之言行事。只因为,在履行公职时,他是人民的公仆,而非总统的下属,任何行政权力都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而为马伯利先生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是法院不可推诿的责任。”

宣读到这里,旁听席上大多数的旁听人员暗暗吃了一惊,脸上流露出惊讶的神色,看得出来,这样的判词是有点出乎他们意料之外的。他们实在是没有想到,判决书中对于第一、二个问题的回答,均是对位高权重的国务卿不利的,那么,顺着这个思路和逻辑继续论述下去的话,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首席大法官似乎会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理应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下达强制执行令,必须将委任状送发给原告。这样的话,岂不是在政坛上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搅得政局不宁、权争不止?

谁都没想到,这时马歇尔话锋一转,对于第三个问题,这位首席大法官给出了一个否定的回答。

他援引宪法的相关条文,指出,只有在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才具有原始管辖权;其余的案件,最高法院只具有上诉管辖权。在本案中,原、被告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是大使等外交人员、或者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本案并没有“初审权”,而只有“复审权”。换句话说,原告马伯利先生告状告错地方了,其应该先到联邦地方法院起诉,如果本案由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到时候最高法院才有权审理。

紧接着,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最高法院澄清。那就是,原告起诉到最高法院,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当初原告援引了国会于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其中的第13条如此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

对此,马歇尔大法官斩钉截铁地解释道:“尽管国会制订的这部法律,授予了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的权力,但最高法院应尊崇比国会更高的权威——美国宪法。1789年《司法法》的第13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联邦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扩大了宪法中规定的最高法院管辖权限。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这一法条,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

马歇尔大法官进一步论证道:“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到底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之相抵触的立法,还是立法部门可以通过一部普通的法律来改变宪法。在此两种选择之间,没有第三条道路。宪法要么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不能被其他任何的法律加以改变;要么宪法与普通的法律拥有平等的地位,可以随着立法部门的任意需要而加以改变。”

对此他鲜明地亮出观点:“倘若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抵触的那些法案就不是法律;倘若是后者,那么宪法就成为合众国人民的荒谬构想,被用来限制一些在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

话已至此,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

在判词的末尾:“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所以,与宪法相抵触的任何法律均是无效的。而判断一部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是联邦各级法院的职责。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部门所规定的法官就职宣誓时“忠于宪法”的誓词,那么从事这种宣誓就构成了犯罪。”

最后,是这份判决书中最著名的一句判词:“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

这句著名的判语,现已被用金色字体镌刻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墙壁上。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还没明白,到底最后是如何判决的?由于引用的资料充满了术语,我用通俗的话解释一下:

1、 马伯力的任命状有效。

2、 法院针对马伯力的法律援助完全正确

3、 马伯力你告错地方了,不应该在最高法院,应该是到地方法院逐级上告,因为你引用的法律违背了宪法,不成立。

其实整个案例来说,最关键的就是第三点,因为马伯力先生来到最高法院起诉的依据是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其中的第13条如此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而马歇尔大法官的伟大之处在于,他宣布这条法律违背了宪法予以撤销,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因为违宪而无效。

此案已经由马伯力先生的私人告政府上升到了法律地位问题。

马歇尔大法官和他的同事们通过这样的一份判决,为美国留下了一份极其宝贵的宪政财富——司法审查权。

什么叫做“司法审查权”?

就是说,司法机构有权对行政部门、立法部门以及其他公共机构行为的合法性、合宪性进行审查。换言之,以前颇为弱势的、往往受制于政府或者政党的司法权,从今以后,将成为这个国家合宪性审查的终极权威。

经由这次判决,给这个国家带来了两大成果。

一方面,增强了联邦司法部门制衡其他两大公权力系统的能力,使得司法部门开始与立法、行政这两大部门鼎足而三。

另一方面,提升了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公权力机构的威望与地位,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开始成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

从此,原本缺乏权威、甚至可以说形同虚设的联邦最高法院,成为美国宪政体制最重要的一支制度性力量,司法独立于政府、党派之外。

当然,我不知道麦迪逊国务卿是否给马伯力先生下达了任命书,因为马歇尔大法官并没有对此进行判决,而是把皮球踢回了地方法院,我查阅了很多资料,可惜的是,都在歌颂马歇尔大法官,对于马伯力先生的结果却无迹可寻。

马歇尔大法官的作用之大,影响到了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当年戈尔和布什竞选总统,佛罗里达州的选票成为左右胜负的关键,由于双发差距太小太小,戈尔要求对佛罗里达州重新进行人工计票,布什则要求取消人工计票,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判决戈尔胜诉,但布什上诉到最高法院,经过几轮争夺,最终最高法院驳回佛罗里达州法院的判决,取消人工计票。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当然,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至今仍然存在争议,从理论上对马歇尔的判决提出有力批判的要数约翰·B·吉布森法官。他在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埃金诉劳布案中,对马歇尔的判决提出了以下批驳:

1 、司法机关的正常的和主要的权力并未扩展到取消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令;

2、凡适用于具有平等地位其他部门之一的东西,也应适用于政府的其他部门。司法机关有权解释宪法,那么立法机关至少有同样的宪法解释权。不解释宪法怎么可能依据宪法的精神制定具体的法律呢?

3 、相互制约的概念本身并不包含司法否决权的思想;

他用另一个三段论来反驳马歇尔的三段论:

大前提:宪法是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效力;

小前提:总统在就职时宣誓忠于宪法;

结论:总统有维护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

本人只是叙述,没有能力进行辩证和解释。这些争论在法理上存在,也在现实中存在,正是有这些争论,司法独立才逐步完善,无论是西方司法独立还是具有朝鲜特色的司法独立,至少会标榜“独立”,由此可见,司法独立的确是至高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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