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的法治进程起步晚,学习、借鉴域外法治文明,关心、关注域外法治现象尤为重要。博学之, 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将非常有助于推动和改进中国的法制与法治建设。本文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卓泽渊教授于2005年4月27日以“当代世界法制发展的历史走向”为题,面向中共中央党校全体学员所做讲座之讲稿提纲。编者认为,本文可充分说明我们关注域外法治的必要性。
以下为卓泽渊教授讲座提纲:
要使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认识世界,审时度势,与时俱进。随时把握世界发展的潮流,是我们必须担负的历史责任。认识当代世界法制发展的历史走向,是我们认识世界的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中国法治中的必要条件。综观世界法制发展,可以认为有以下几个基本的历史走向。
一、法律形式趋同化
(一)法系划分与法律形式
对于世界的法律,学者们有过不同的分类。在各种分类之中最常见而又最公认的分类方式,是法系的划分。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和外在形式等因素的不同而对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所进行的一种分类。这一分类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即使是在以前根本就不赞成进行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在许多场合被迫使用着法系这一语词和概念。
全世界的法律主要被分为5大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英美法系和罗马法系。有的法学家把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罗马—日耳曼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普通法系和其他法系。无论是怎样的分类或怎样的称谓,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都是其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二。普通法法系是从中世纪以来,在英国法的基础上,特别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则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尤其是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基础而发展形成的各国法律的总称。这两大法系的基本定义也为我们昭示了它们的历史个性和基本特征。
各个法系之间差异深刻,趋同明显。法律形式的差异是不同法系的标志,这种差异具有深刻的历史根基。但是历史的潮流则是,英美法系的成文法在增加;大陆法系的判例被重视,其他法系则广泛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形式。
(二)欧美在成文法与判例法上的变化
二、国内法律国际化
国内法的国际化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由于某种原因而在其他国家或全世界得以普遍适用的情形。在近代以来,世界上不断发生国内法国际化的历史事件 。
(一)法典编纂运动。
它是私法领域的国内法的国际化。那就是19世纪到20世纪,从欧洲启动的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运动。
(二)宪法司法潮流。
它是公法领域的国内法的国际化,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欧美兴起,扩展到亚非拉各国的以建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和司法审查制度为标志的潮流。
(三)“法律与发展运动”。
20世纪50-60年代的美欧国家以“援助第三世界国家”为名,派出的“和平队”行动。他们派出“和平队”或类似的组织到第三世界国家去传播美国欧洲的法律模式,参与这些国家的立法和法学教育。
(四)“法律改革”。
20世纪90年代,第三世界国家,以及苏联东欧国家进行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律改革。是否具有健全的法律保障系统成为判断是否具有良好投资环境的关键性因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学家、经济学家被派往第三世界国家和苏联东欧,帮助他们设计和策划经济与法律改革。在苏联东欧事变之后,他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私有化”方案。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他们为俄罗斯提供的“休克疗法”方案。帮助这些国家修改或制定了公司法、投资法、贸易法、合同法、税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仲裁法、律师法等等。
三、国际法律国内化
国际法的国内化是指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有关国家所接受,并转化成为国内法的情形。
(一)国际政治法律国内化
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交往空前频繁,资本主义掀起的全球民主化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加速了政治全球化的进程。在法律全球化的趋势出现后,有的国家趁势假借法律的全球化来干预他国事务,推行法律的单边主义,侵犯他国主权。国际政治关系变得异常复杂,国际相关的法律,也发挥着更为重大的作用。许多国家政治方面的国际公约都被要求和客观上转化为国内的法律制度,加以实现。
目前联合国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富国与穷国人均收入的比例,1960年是30:1,1990年增加到60:1,目前已扩大到74:1。全球收入最高的五分之一人口,占有全球生产总值的86%。有资料表明:就人均GDP而言,2003年发展中国家只有150美圆,而发达国家则在45000美圆以上。发达国家是发展中国家的300倍以上。如此大的差距的不同国家之间,当然会有复杂的政治关系,对于弱势国家来说,有着某种恐惧或者抵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国家主权等政治观念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出现的变化,而且必须作出相应的变化。国际政治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法律关系,并将更多地体现在各国的立法中。
(二)国际人权法律国内化
人权是国际法律国内化的又一重要方面。作为现代国际社会的标志的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而且也有人权的全球化。尽管其中包含着少数霸权主义和法律单边主义对于其他弱势国家的不当要求,甚至非难。对世界法进行研究的法国法学家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说,“很久以来我一直认为,世界化将自人权而来。” “我所进行的有关法律世界化的研究正是以人权为出发点的。” 人权霸权主义者或人权单边主义者对于他国人权的要求,有时甚至是苛求,当然不具有正当性质。但是它客观上迫使不同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认识趋同,也会使一定的国际人权认识与标准,在更大的范围内被认可。在另一方面,人权问题上的弱势国家也会从被迫应付中站里起来,加快自己的人权建设,并在人权的国际冲突中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他们也会利用国际舞台,在人权问题上与霸权主义与单边主义进行论争,迫使霸权主义者和单边主义者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和接受弱势国家的人权观念,以达成在人权问题上的谅解与共识。
国际人权的许多共识都是以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国际社会的公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往往形成一些国际人权法律文件。近代以来,尤其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人权的立法取得了空前的巨大成就。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大量增加。为实施这些人权公约的辅助性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也不断产生。
从20世纪初以来,人权越来越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甚至成为世界各国是否具有现代民主、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国际社会对于人权问题的重视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人权不仅仅是一些发达国家在强调,发展中国家也逐步予以了更多的注意。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立法日益增加。有关国际人权问题的争端也在不断发生。因为人权问题而引发的国内矛盾和国际冲突激增。
美国国务院2005年3月28日公布了《2004年度国别人权报告》,对世界上除美国以外的196个国家在过去一年中的人权状况一一做了“总结”。在涉及中国的部分,该报告对中国,尤其是中国西藏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了长篇累牍和歪曲事实的攻击。报告还对中国政府打击东突恐怖势力的反恐行动横加指责。中国政府对此提出了严重的抗议。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将于3月3日发表《2004年美国的人权记录》。它以大量翔实的资料和客观的事实,揭露美国对外侵略、虐待囚犯以及在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种族歧视,妇女、儿童状况等方面侵犯人权的不良记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特别注意人权问题。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的国际公约,积极参加联合国和地区组织的国际人权会议,强化了与第三世界、欧洲国家之间的人权对话。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进步。世界各国都给了中国很好的评价。
(三)国际经贸法律国内化
在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则,愈来愈得到更多国家的承认。任何国家一旦加入了它,其规则就可能直接在该国适用或为该国国内立法所认可转化为国内立法。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TRIMS)也因此逐步成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国家的法律规则。
四、国际社会法治化
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2004年9月21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致辞中呼吁在当今世界各国实现法治。他说,当今世界各地的法治岌岌可危,仍有人肆无忌惮地违背根本的国际法准则,如伊拉克的暴力事件和虐俘丑闻、俄罗斯别斯兰市的绑架事件等。安南说,在世界各地,都看到有人正煽动对犹太人、对穆斯林、对任何被认定不属于自己群体的人的仇恨,并准备实施这些恶行。他强调,任何事业、任何冤情,无论其本身多么合情合理,都无法为此类恶行作出丝毫辩解。安南表示,国际社会必须坚持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任何国家,如果在国内宣称实行法治,就必须在国外也尊重法治;任何国家,如果在国外倡导法治,就必须在国内也力行法治。
(一)国际经贸要求国际社会法治化
1905年,瑞士人亨利?内斯特莱创办的雀巢公司同英瑞浓缩奶公司合并,把厂房开到了英国、德国、西班牙和大洋彼岸的美国。这在当时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可内斯特莱恐怕不会想到,一个世纪之后,雀巢公司在全球已有509家工厂,雀巢的产品几乎遍布世界的各个角落。从表面上看,经济全球化似乎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实际上,它就悄然发生在人们的衣食住行当中。
到2004年底,中国对外贸易已经保持了近20年的高速增长。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高达1.1547万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7%,净增3037亿美元,相当于“入世”前2001年全年贸易规模的2.3倍。2004年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万亿美元大关,让中国无可争议地成为贸易大国。预测今年中国出口增长率有望达到20%,突破7000亿美元;进口额将在6850亿美元左右,增长率略高于出口增长率,达到23%左右。我们从这里不难看出,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进程有多么迅猛。
经济全球化发展从两个意义上推动着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一是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产生了大量的国际间普遍认可的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规则,都是在大量的国际经济贸易的基础上产生的,直接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共同的国际或全球经济活动必然会提出遵守共同的经济法律规则的要求。
二是经济的全球化必然带来经济关系的全球化,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在现实的经济发展中,发展中国家必须力争在经济活动中与发达国家同步,与发达国家共同参与世界经济的运行,才可能赢得自己迎头赶上的机会和机遇。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他们也同样需要世界经济的共振。因为,他们维持已有的经济优势并继续发展,也需要在国际经济交流中得以实现。他们的经济也是在国际经济的普遍联系中发展的。经济作为法律的基础不仅在国内法中是如此,在国际法律上也如此。
国际经济贸易的冲突及其解决也会导致世界的法治化。美、欧、日、俄、中之间的贸易纠纷不断。2005年 3月5日美国单方面宣布以反倾销名义对钢材进口加收关税30%,占美国进口钢材1/5的欧盟委员会已计划对美国航空公司征收特别关税,此举进一步加剧了欧美之间的贸易冲突。同时欧盟委员会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了解决争端的请求。
但要想跻身世界贸易强国,中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与世界人均贸易额近2400美元相比,中国人均还不到850美元。但是中国要参与国际贸易,就必须遵循国际法治的原则。
(二)国际交流催生国际社会法治化
(三)国际组织推进国际社会法治化
化,除了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因素之外,更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它率先推动着欧洲国家法律的“欧盟化”。这也许可以认为是全球化发展的阶段性成果或者局部表现。全球化的一个重要阶段也许就是部分国家的区域联盟化,然后再从区域联盟中走将出来,形成全球的联盟。这种全球联盟也许正是全球化的表现。这些联盟无一不需要国际条约,无一不需要依赖国际法治。
(四)司法协助推动国际社会法治化
由于国家主权的影响,面对全球化的浪潮,国际司法协助必然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世界将正在走向法治,我们必须思考,在全球法治化的背景下,中国如何进行自己的法治建设,如何进行自己的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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