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11岁男孩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一案备受社会关注,家长向肇事方和共享单车提供方ofo索赔合计878万元,由于这一金额数目巨大,也引发了网络热议。在2017年一场研讨会上,有法律专家表示,家长要求7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合理,目前中国是补偿性的赔偿,不是惩罚性的赔偿,“要求ofo承担60%责任,等于把自己要承担的主要责任全部转嫁给了小黄车。”
家长向肇事方和共享单车提供方ofo索赔878万元有点离谱,违背了常识,也没有法律依据,非理性索赔只会浪费诉讼费,增加当事人诉累。我理解家属的悲伤,但在维权的过程中理智不能缺位,否则可能会在情感上受到二次伤害。
试想一下,即便是交通事故中的一方负全责,法院也不会支持这么多赔偿款,更何况在这起不幸事件中,不容回避,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存有教育和管理过错。
就遇难男孩和肇事机动车车主而言,首先,小男孩并不是单车公司的注册用户,是利用了单车密码锁的漏洞,私开盗骑单车;其次,对于未满12周岁的孩子,是严禁骑车上路的,法律对此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再次,交警已认定,该男孩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在道路上逆行,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而肇事机动车驾驶人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而就共享单车方而言,退一步讲,即便也存有一定的过错,也只是次要责任。并且在本起诉讼中,个人认为,共享单车提供商根本就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家属如果基于《侵权责任法》来对共享单车公司索赔,应该另行起诉。而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只有在共享单车存有质量问题、对注册用户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存有其他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依法支持家属的诉讼请求。不过,法院也可以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赔一定的数额,或者共享单车公司基于人道主义,主动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另外,即便法院在本案中追加了共享单车方,但原告方要求"共享单车方立即收回所有(注意,是'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的诉讼请求,虽然很有公益精神,但就一起民事个案而言,该请求是否合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都得打个问号。
http://www.zhonghenglawyer.com
合同违约、家事纠纷、建筑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追收、企业法务与公司争议解决等民商事业务;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法业务;
刑附民,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法律帮助、刑事辩护,提出无罪或罪轻意见、申诉等刑事业务;
民行、民刑、行刑、民行刑交叉,金融市场与资本投资管理,及其他非诉领域综合事务法律顾问。
Copyright © 2017 忠衡律师 版权所有 京ICP16030615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