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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2016-11-02
报道全文:
家暴案件认定难 证据意识有待提高
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已过半年。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的一项调研显示,在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213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暴的为22件,认定率仅为10.3%。
11月1日,北京三中院举行新闻通报会,发布了此次调研的情况。据介绍,此次调研的样本为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北京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主要体现为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殴打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施暴主体年龄多为36至49岁之间。
北京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薛妍分析,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案件法定构成要件难以确定是此类案件认定率偏低的重要原因。213件案件中,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且仅口头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有115件,其余98件案件证据大多不充分,其中被法院采信的只有17件。
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予以确定。我国《婚烟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反家庭暴力法》与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与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又有差异,如何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实践中也有一定争议。
薛妍介绍,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会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予以综合审查判断。《反家庭暴力法》区分了身体有形暴力和精神暴力,对身体有形暴力的行为强度、危害后果并无限制性要求,但对谩骂、恐吓等形式的精神侵害,则要求以经常性的方式实施。在取证时,当事人应提高证据意识,所有与家庭暴力发生有关的伤情照片、身体伤痕、日记、证人证言、保证书、报警记录、社会团体的相关记录或证明、专家证言、病历、录音录像、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材料均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北京律师张新年认为,司法实践中,构成家庭暴力的法定条件是需要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并且产生一定的伤害后果。之所以存在认定难的情形,是由于家暴一般发生在私密性较强的家庭空间,即便家暴受害者能提供照片、病历、伤情鉴定、报警记录、派出所出警记录,如果不能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并不能证明所受伤害为家暴所致。
对此,张新年建议:“在遭受家暴后,受害人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至为关键,如果警察能及时介入并固定包括但不限于施暴者的供认、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等,会有助于受害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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