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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2016-11-01
报道全文:
民法总则草案多处提及尊重未成年人意愿 律师: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于10月31日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未来网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杨佩颖)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于10月31日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据媒体公开报道,民法总则在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监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等在草案二审稿中进一步作出规定。
未来网记者注意到,仅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就有多项,草案二审稿在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范围、临时监护措施、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监护制度方面予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中在遗嘱监护、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方面多次提到“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草案二审将‘被监护人意愿’作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重要裁判依据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进一步保护。”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包音泰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律师张新年表示,这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一大进步。
以未成年人意愿为前提 可恢复监护人资格
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披露,因监护不当引发未成年权益受损比例占65%。石景山法院表示,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已经成为引发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案件发生的重要潜在因素。
草案一审稿对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作了规定,为了避免出现监护真空,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在人民法院确定新监护人之前,为了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者作出其他临时安排。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对“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此项制度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虽然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辨别能力因年龄的原因受到很大限制,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是否真的有悔改,作为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最有发言权。”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包音泰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相较于一审草案,二审稿将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制度更加细化,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包音泰表示,因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已经与新的监护人建立的比较长久的信任关系,未成年人是否愿意终止这种关系而重新回归与父母之间的监护关系,也应当征询被监护人的意愿。
此外,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遗嘱监护人指定应按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草案一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有业内人士提出,在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不一定符合被监护人的意愿,不一定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保护。也有建议称,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被指定人的实际情况,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在被指定的人中确定监护人。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介绍,二审稿部分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草案二审稿将该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草案说明中提出,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不一定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涵盖不了父母同时死亡的情况。
北京律师张新年表示, 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对其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立法应尊重其意愿,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有权参与影响到他们自身利益的司法、行政、立法的程序中去。”目前,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意见”。
未成年人遭性侵诉讼时效延至十八周岁
除了监护制度,此次草案二审的最大的亮点是未成年人遭性侵诉讼时效延至十八周岁。
“二审稿此次非常精细,针对性也非常强地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受害者选择诉诸法律的权利交给其长大成年之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显然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能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北京律师张新年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强调。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北京律师张新年表示,二审稿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诉讼时效起算点上所作出的特别规定,是基于这类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是值得肯定的。
首先,未成年人在现行的《民法通则》也被视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意志表达能力的不健全,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可能并不知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事实,从而使得未成年人丧失救济权;再次,即便未成年人监护人知道未成年人遭受了性侵害,往往因为受到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太愿意甚至不敢寻求法律保护。因此,如果此类案件也按照通常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的救济权被剥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引争议
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据媒体报道,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6周岁儿童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反对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有的则建议将其规定改为“8周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此听取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后,经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10月31日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解释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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