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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2016-09-20
忠衡律师网按(来自张新年律师?朋友圈):
当事人的情况反映可视为当地交管部门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一条线索,公安督察部门已介入调查核实,并初步作出了处理。这起违法乱纪事件,具体而言,很可能是执法交警受到了警队里这位女性工作人员的影响,碍于同事关系,办人情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多发常见而往往得不到规制!应该发现一起,曝光一起,处理一起,并从中抓典型,严加处理!扬法纪之威,树治吏新风!
报道全文:
代亲戚办理事故认定手续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被停职
前天,甘肃省兰州市徐先生反映,8月31日其在定西市岷县梅川镇开车时,被后面的一辆面包车撞上。双方到岷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过程中,一名自称是面包车司机亲戚的女工作人员让其先行离开,并代其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摁手印。昨晚,岷县公安局回应,相关人员被停职。
开车上路被后方面包车撞上
徐先生告诉记者,8月31日他前往定西市岷县梅川镇一项目部办事。他从项目部出来,正将停在路边的车开上路时,被后面驶来的一辆面包车撞到。“面包车当时开得特别快,司机手里还拿着手机,不知道是在拨电话还是发信息”。徐先生提供的现场图片显示,一辆红色轿车与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同向行驶,面包车撞上了红色轿车的左后侧部位。
徐先生称,报警后交警来到现场,让双方下午到岷县交警大队梅川中队处理问题。当天下午,双方按时到达后,徐先生发现面包车司机与梅
川中队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认识,“他俩一直在小声嘀咕”。随后,双方来到事故大厅。徐先生向一名江姓工作人员介绍了事发经过。随后,上述女工作人员也来到大厅,“她说面包车司机是她家亲戚,这件事她必须管,并要求江姓工作人员尽快处理此事。之后,她让面包车司机先回家,随后她也离开了”。
事故认定时对方司机未露面
当晚7点左右,岷县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我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但想早点赶回兰州,还是在认定书上签了字”。徐先生称,他签字时工作人员说已经通知了面包车司机,对方很快就来。“我们等了好久,面包车司机没有来,之后梅川中队那位女工作人员来了,并在认定书上签了面包车司机的名字,还摁了手印”。
徐先生反映,当天岷县交警大队还开具了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200元的罚款。回到兰州后,他前往银行交罚款,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罚单上没有交
警大队的公章,无法交纳。
徐先生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人徐某因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被予以200元罚款,并扣2分。同时提醒当事人持决定书在15日内到甘肃银行交纳罚款。交通警察签名仍为上述江姓工作人员,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处并没有加盖公章。
警方称涉事工作人员已停职
前天下午,记者与上述岷县交警大队江姓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对方证实当天的交通事故确实经其办理,但具体情况不便做出回应。
昨天下午,岷县公安局回复称,民警在制作法律文书、执行回避制度方面存在执法不规范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事故处理民警及同意替当事亲戚代办手续的有关人员停止执行职务,待问题查清后做进一步处理;对未加盖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该事故由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复核后依法处理。
>>律师说法
当事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北京律师张新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与案件的行政相对人中的一方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同时,交警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不受非法干扰,同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人都有权对交警不严格执法甚至违法违纪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如果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能自觉抵挡人情关系或者排除其他不法因素干扰,进而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职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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