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爆料,许豪杰创办了“正太天国”网站,上有大量儿童裸露照片,甚至有出售儿童软色情DVD记录,这算不算犯罪,请专家解读。
谢邀,目前因该事件事实尚不清楚,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为避免网友朋友们先入为主,不宜对该事件提前定性。但从媒体报道的消息看,如果其行为涉嫌犯罪,则具体罪名可能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依据我国《刑法》,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处的淫秽物品,在刑法意义上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就通过互联网实施上述犯罪的具体情节予以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或者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或者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或者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或者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如果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则达到上述标准二倍以上的,则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据此,许豪杰的行为是否构成上述犯罪,一是要看其行为是否客观上存在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二是看其传播的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三是看其贩卖或者传播的数量或者点击量、会员、违法所得等是否达到法定数额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上述几点被核实,且其传播内容包含儿童色情,则可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且依据《刑法》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从重处罚。
回答于2017-07-2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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