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有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大二学生反映,学校强制要求暑期到山东烟台富士康实习,辅导员通知,如果不实习或将影响毕业。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信息系主任表示:此次专业实践是正常教学环节,不参加就无学分,无学分就无法正常毕业。1、此次专业实践必须占用大家假期时间;2、此次专业实践是正常教学环节,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参加,不是你可选的;通过实践取得相应学分,不参加实践就拿不到学分,不能正常毕业……求问学校这种课程设置合理合法吗?
高校学生被强迫去富士康“实习”,不实习学校不颁发学位证的问题,里面主要涉及到不同类型的学校教学培养目标的差异和学校学位授予要求差异等。
首先,我国对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教学培养目标定位不同,教学培养方式要求也存在差别。比如,我国《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仅仅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并没有对学校安排学生实习作统一安排。然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却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做了明确要求。依据该规定,职业学校的学生应按照学校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并且明确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这意味着,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完成学校要求的实习任务。这是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培养目标和方式的差别。
然而,职业学校的学生必须完成学校的实习任务,并不意味着学生必须服从学校不合理的实习安排。一方面,《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的实习安排必须专业对口或者相近,如果实习单位的实习岗位违背上述原则,则学生可以拒绝服从学校安排;另一方面,职业学校的实习依据上述规定,既可以由学校安排,也可以由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由学校批准即可,这表明,学生如果不服从学校的统一实习安排,可以自行寻找实习单位,经批准后同样可以算作完成实习任务。所以,涉案学校的老师强迫学生签订统一的实习合同,强迫学生去富士康实习,不去就不给颁发学位证的行为明显是违法行为。
除此之外,对于学校是否有权因实习事宜而不予颁发学位证,学生也可以查看学校的学位授予办法,看其中是否包含必须到指定实习单位实习这一条款。如果学校对外公示的学位授予办法中不包含此条款,则学校不予颁发学位证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学生有权就此行为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回答于2017-07-20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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