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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问答】女子丽江毁容案今日开庭,被告人被起诉了什么罪名?为什么?

发布日期:2017-07-27

    7月10日下午,丽江市古城区法院就女游客在丽江旅游时被殴打致毁容一案发布通告称,该院受理的被告人和荣松被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被控寻衅滋事罪、被害人董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与六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该院将于7月14日上午9时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为什么被告人会被起诉那两个罪名?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家晚上好,据媒体消息,丽江游客被毁容一案开庭时,被告人被起诉了两个罪名,一个是故意伤害罪,一个是寻衅滋事罪。

    我想在这里讲一讲为什么被告人会被起诉两个罪名?此前在接受北京新闻广播采访时记者也问我,可能网友朋友们也会有这种疑问。

    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定罪时是按照行为实际符合或具备的犯罪构成个数来确定犯罪罪名个数(即罪数)的。在该案中,被告之所以会被起诉为两个罪名,主要是因为其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构成两个不同的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即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具体而言,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是站在公民个人人身健康权利保护角度设定的罪名,旨在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本案而言,几名被告对事故中被毁容女子个人实施的故意殴打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该女子的健康权,而致其轻伤的鉴定结果也表明达到了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情节。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理论,故人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与故意伤害罪不同,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保护的法益更倾向于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保护。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就本案而言,几名被告是在旅游景点实施的殴打行为,旅游景点的烧烤摊位属于当然的公共场所,这是其一;其二,该行为并非针对毁容女子一个人,而是对当时在场的好几个人进行了殴打。所以从公共秩序的维护角度看,几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依据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需要强调的是,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飞来横祸不少见。比如地铁上、酒吧里、集贸市场等地方,各种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恶意伤害等事件比较常见。对于这种行为,轻者属于治安违法事件,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至少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及五百元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有必要提醒网友朋友们,平时一定不要冲动,冲动是魔鬼,动手打人是害人害己之举!


回答于07-16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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