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1日,因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山东临沂考生徐玉玉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离世。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峰、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造成了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死亡。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文辉通过社交软件、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并使用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7月19日日上午,此案在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友朋友们晚上好,我是张新年律师,在互联网的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司空见惯,网络电信诈骗屡禁不止,这种现象的产生存在多方面原因:
首先,网络空间本身的隐蔽性决定了网络电信诈骗取证难、查处难;其次,网络电信诈骗手段日益升级,团伙作案、跨境作案、连环作案,给侦查工作带来挑战;其三,网络电信诈骗针对的对象日益多元,诈骗形式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在本人2014年就发起的京东网购受骗消费者集体维权活动中,受害人群体简直是涵盖了各种身份的人;其四,一些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平台怠于网络服务安全监管,致使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有的甚至出现内鬼直接售卖用户个人信息;除此之外,电信主管部门网络监管和打击力度不够、网络用户缺乏个人信息保密意识、随意进行网站注册等行为、部分人员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且存在贪图小便宜心理等因素,一定程度上都给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以可乘之机。
其实,对于网络电信诈骗,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制。
针对非法获取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网络服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诈骗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明确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进一步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对上述条文的具体适用做了明确的规定。
本人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和预防,除了要靠公安部门的侦查和刑事打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大力监督之外,更要依靠各类网络主体的自觉:比如,网络服务平台应加强平台建设和监管,防止用户信息泄露;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强化守法意识,杜绝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对于网络用户及普通消费者,应加强自身的信息保密意识,杜绝随意透露个人信息行为,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可能遭遇电信诈骗行为,应立即报警,协助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最后,附本人拙著《网络交易安全防范多层面探究暨消费者维权指南》一文网址链接供大家参考:http://m.zhongguofazhi.org/i3261889.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1
回答于2017-06-27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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