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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悟空问答】新东方教室奸杀案一审判被告人无期徒刑,你怎么看?

发布日期:2017-07-27

    6月26日,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在教室实施奸杀行为的王哲犯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公开宣判王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接受道歉,不谅解,不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这是李洁对王哲(化名)的态度。对于判决结果,李洁说出“尊重判决”的语气有点勉强。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已是最高刑罚。但另一方面,“作为母亲,我当然希望让他死刑,自古杀人者偿命。”李洁说,对方家属一开始处理问题的态度激怒了她。“出事第二天,我们人还在去北京的路上,他们就托新东方的老师和校长给我们带话,问这个问题能不能用钱解决,你说我当时怎么可能接受?”金钱交易被拒后,对方再也没联系过他们,在庭审和判决阶段也没见到王哲家人出席。从男方一开始坚称和女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到如今的下场,你怎么看待这起案件?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网友朋友们晚上好,我是张新年律师。该案在法律层面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社会学层面则反映了校园暴力问题。

    先说法律问题:

    这起案件涉及到几个关键词: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未成年人犯罪;

    故意杀人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被告人在教室内奸杀被害人,经查证其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就其情节而言,因其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每一项罪名都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这种一人犯数罪的行为,适用刑法上的数罪并罚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如果被告人所犯数罪中,有一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数罪并罚后将将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本案中,被告人所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故数罪并罚后应按无期徒刑定罪处罚;

    而本案被告之所以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死刑,跟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有关。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该法第四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意味着,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适用死刑的,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所以,本案被告人作为未成年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已是依法对其课以了最高惩罚。

    再说社会问题: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近几年,校园暴力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让人痛心。这种现象的发生,值得全社会反思,不要认为一切与我们自己无关,其实一切都与我们有关;

    本该天真烂漫、纯真无邪的校园生活,为什么会时时发生着少年暴力?责任在暴力者本身?在父母?在学校?在政府?还是在社会?我想各方面原因都有;

    未成年人出现了问题,更多的是因为成年人的问题!个人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当前学校强调应试教育,缺乏对学生的德育培养,是原因之一;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家长,缺乏对孩子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也是重要原因;

    该事件再次警醒我们,学校、家长、全社会都应当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


回答于2017-06-27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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