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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问答】招聘广告写“优秀男士优先”,女生认为性别歧视上诉法院,你怎么看?

发布日期:2017-07-27

    2017年6月16日上午九点,山东省济南市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夏南(化名)带着起诉状来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将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历城区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当场立案。夏南于去年12月向历城区人社局举报了山东福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福骋公司”),因为该公司的招聘广告写道“优秀男性优先”,存在性别歧视,然而历城区人社局认为“优秀男性优先”并不是性别歧视,还列出了以下5个理由,1、福骋公司现有财务经理全部是女性;2、希望招聘一名能够适应经常出差等较艰苦工作的财务经理,并不拒绝优秀女性入职该公司;3、招聘信息职位介绍一栏明确了“性别:不限”;4、福骋公司单位女性职工比例为44%,接近一半;5、福骋公司及时删除了“优秀男士优先”的任职要求,同时保证今后不会出现涉嫌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 夏南对此表示不满,因此向历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希望历城区人民法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加强对性别就业歧视的认识,切实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亲爱的头条网友朋友们好,我是北京张新年律师,这个问题很及时。毕业季来了,很多不正常的招聘现象都会发生,各种乱象都有。对于这起“招聘广告写‘优秀男士优先’”事件,如果招聘工种或岗位并非法定的不适合妇女任职的,那么如此招聘就涉嫌性别歧视。

    首先,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可见,我国法律明确了就业歧视的种类包括对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歧视,其中,在性别歧视上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聘其他工作或岗位时,不得基于性别对求职者作出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不得基于性别损害求职者就业机会的均等,妨碍求职者就业权的实现,否则就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据此,如果招聘单位提供的劳动岗位不属于上述法定范围,就不应当以“男士优先”的方式来排除女性同志的平等就业权利。

    最后,请这家涉嫌性别歧视的公司看图!


回答于2017-06-2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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