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5日晚,吉某某的妻子在鼓楼医院剖腹产生下两双胞胎女婴,当晚两女婴因先天性疾病等被紧急转至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进行救治。第二天,吉某某被告知两女婴疾病无法痊愈后,便将该情况告知岳母檀某某,打算按照老家的风俗“水葬”这两个幼小的生命。3月7日,吉某某给两女婴办好了出院手续后,与檀某某等人抱着两女婴搭车前往长江边。但这个时候,两个孩子并没有死亡。鼓楼法院认为,吉某某、檀某某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处罚。但由于群众及时发现孩子并救治,孩子未被溺水身亡,系犯罪未遂。两人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鼓楼法院以吉某某和檀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网友们好,我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关于这个案例,里面涉及到以下几个点:一是故意杀人的罪与非罪;二是故意杀人的既未遂问题;三是共同犯罪理论。
首先,关于故意杀人的罪与非罪问题。什么是故意杀人呢?依据刑法理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通俗点说,一个人没有合法理由而杀害另一个人,就是故意杀人,这里不管是杀人者和被害者是什么关系,也不管被害者是否最终被杀害,都不影响该犯罪罪名的成立。就本案而言,双胞胎女婴已经出生,其已经作为法律上的独立自然人而存在,其一切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也都没有权利非法剥夺其生命健康。吉某某作为其父亲,谭某某作为其外婆,在双胞胎姐妹罹患难以治愈疾病的情况下,将其沉江水葬的行为,其主观上具备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客观方面侵害了双胞胎姐妹的生命健康权,已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关于故意杀人既未遂问题。犯罪既未遂是对犯罪形态的描述,因其导致的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差异,所以是影响犯罪量刑的具体情节。所谓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表明犯罪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的主观目的已经达到;而犯罪未遂,则是指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即行为未完成或犯罪目的没有达到。较之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小一些,所以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是为什么该案中,吉某某和谭某某被判犯了故意杀人罪,却判两年缓两年的法律依据所在。因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理,吉某某和谭某某应当至少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但是因为其为犯罪未遂,加之其有投案自首等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最终才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
最后,关于共同犯罪理论。依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简单讲,就是两个人有共同犯罪的犯罪故意,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吉某某和谭某某在双胞姐妹尚未死亡的前提下,一起抱着他们去江边水葬双胞姐妹,二人主观上的故意杀人犯意是很明显的,两个人一致行动表明其犯罪故意是共通的,且一起实施了具体行为,所以法院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回答于2017-06-1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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