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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悟空问答】如何看待男子买卖鹦鹉被判5年?

发布日期:2017-07-27

    深圳一男子近日却因养鹦鹉并贩卖而获刑。该男子因出售2只自己孵化驯养的小金太阳鹦鹉,于3月30日被深圳宝安区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刑5年。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

    近年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获刑案、大学生掏鸟窝获刑案、村民采“野草”获刑案等一些列案件经媒体、自媒体曝光后,在舆论上持续发酵,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这些案件可谓挑战了民众常识性的价值判断和最普通的是非观,甚至引起了部分网民的恐慌。我发现有一些人还在网上附上了自己打气球枪的照片要公开投案自首,貌似人们一不留神就犯罪了,貌似我民人人都是戴罪之身!显然,法律,司法,都不应该以这种面目来展现。坦率地讲,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引起了法律学界、实务界的极大反思,也伤害了包括我在内的很多法律人的情感!

    上个月(4月5日),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调研时也指出,各级法院要彰显司法的理性、展示司法的良知、体现司法的温度,要努力形成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沈院长还强调,审判不能违背常情,要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让群众对司法裁判有更多信任感,对权利保障有更多获得感,对法治建设有更多参与感。

    对于本起鹦鹉案,结合现有报道,我个人的初步观点是:行为人王鹏缺少了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不具备故意犯罪中所必需的“认识因素”,应属无罪(此处理论性较强,涉及到刑法学里的很多概念,并且在学界和实务界也确实有争议,故不予展开,只给出个人观点)。

    另外,去年四川18岁少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被曝光后,福建省高院表示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我当时就此案也曾接受过中国青年网的采访,现将报道内容复制粘贴于后,进一步供大家参考、指教:

    刘大蔚应属无罪。一方面,在刑法学理论上,认定涉枪犯罪需要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不能客观归罪,换言之,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枪支,才构成犯罪,而据报道,本案的行为人至始至终认为要购买的是仿真玩具枪,法院如果不能查明他是明知枪支而购买,仅凭其在网上客观购买特定器械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走私枪支罪;另一方面,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明显偏低,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与《枪支管理法》所明确的枪支须具备“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属性相冲突,作为部门规章,可以不予参照适用。

    (详见中国青年网,2016年10月20日,标题为“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将再审 专家:需明确枪支鉴定标准)


回答于2017-05-07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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