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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悟空问答】网络主播淫秽表演,直播平台涉黄,主播和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7-07-26

   “哥哥们礼物走起来,刷紫色跑车加?,只要我有时间就一对一免费视频。”每当夜幕降临,一个隐秘的地下直播平台世界开始苏醒,女主播们像是上班一样纷纷登录上线,各种搔首弄姿,淫言秽语,极尽挑逗之能事,不断让观众送礼物……与此同时,由直播平台衍生出的分享QQ群、赌博、诈骗等也开始活跃起来,直播平台逐渐成为灰色交易集散地。 在这个世界里,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并产生了一系列“暗语”。露骨的“色情表演”行话叫做“开车”或者“福利”,这类主播也被叫做“福利主播”或者“车手”。换取“福利”的则是平台用户送出的礼物———虚拟的鲜花、黄瓜、豪车、游艇,甚至是火箭,行话为“刷车”。这些礼物必须通过人民币兑换。“老司机”则是指资深观众,通过别人刷礼物而获取观看色情表演机会的观众称为“坐车”……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种网络乱象社会危害性很大,特别是有很多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对他们身心危害不可小觑。来多回答几句,

    一,直播平台应完善对主播身份及其发布的信息内容的审核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无法做到并保证平台上所有的信息都是无害的,这属于客观不能,因此在“不明知,不应知”的情况下出现的有害信息,平台可免于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显而易见的有害信息,则平台负有监测排除的义务,特别是经过用户反映投诉或公安机关通报,平台已经获知的侵权、违法、犯罪信息,如果未予及时删除、屏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直播平台上的表演内容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则相关方涉嫌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应视情节之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散布淫秽色情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三,关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具体惩罚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从重处罚。

    四,对于网络传播信息内容的管理,网络直播平台与传统媒体平台明显不同,监管上存有一定难度,需要文化、公安、网信办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与网络内容传播的特点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才能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现象多发常见之态势。



回答于2017-02-1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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