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访问张新年律师团队官方网站

问答

【悟空问答】江苏26岁研究生参加导师饭局饮酒后猝死,谁该为此负责?

发布日期:2017-07-26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1月15日晚参加完导师组织的聚餐后,26岁的江苏大学电气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史国平倒在宿舍里,当晚他被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而在一个多月前,他刚被确定保送该校的博士生。聚餐菜单显示,5桌师生消费5630元,含18瓶酒:13瓶42度的海之蓝,5瓶一品苏黄养生态。而参加聚餐的师生近50人,包括史的导师在内,共有4名老师在场。史的母亲认为,在场老师对此应负一定责任。 18日晚,史国平的导师朱教授给北青报记者打来电话,介绍了当晚饭桌上的情况。朱教授称,在饭桌上,他并没有给学生劝过酒,因为饭桌上串来串去,他确实不知道当时史国平喝了多少。朱教授说:“我自己有胃溃疡,不喝白酒,只喝了一点黄酒。我不可能劝别人喝。”朱教授称,从当晚饭局上的情况看,史国平比较兴奋,目前还不清楚导致他死亡的真正原因。“史国平是我的好学生,因为他品学兼优,我才推荐保送博士生的。他的父母知道我对他有多好。这是我破天荒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最好的学生失去了,我的心情也不好。”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对酒局的召集人和酒友而言,除非能充分证明其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否则应推定其有过错。法律规定,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饮酒人而言,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醉酒会对身体造成损害,自己应当承担主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不过也要需要区分来看:在其醉酒前尚未失去判断和控制能力时,应承担主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其醉酒丧失清醒意识之后,假如其继续被劝饮,终酿惨剧,则应由劝酒人承担主要的安全注意义务。


    三、即便醉酒猝死者自身是特异体质或有疾病,共同侵权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比例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回答于2017-01-19 12:03



http://www.zhonghenglawyer.com


北京忠衡律师网,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团队官方网站,团队核心业务:
各类民商事纠纷,股权投资、家事纠纷、合同违约、法律顾问、建筑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追收;
各类行政法业务,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
各类刑事业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辩护,提出无罪或罪轻意见、申诉。


紧急联系方式:13911777299
办公电话/传真:010-57807555
电子邮箱:13911777299@163.com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