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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企鹅问答】如何看待男子自制抗癌药救患病母亲?是否违法?

发布日期:2018-01-15

    徐荣治的母亲被确诊为卵巢癌,经过多次手术与化疗后,医生建议放弃治疗。而徐荣治两兄弟为了延长母亲寿命“自学成医”,冒险自制抗癌药,其母亲在服药13个月后去世。他违法了吗?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对于制药行为的定性,为延长母亲寿命自制抗癌药物,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生产假药”行为?这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兄弟俩的制药行为。
    首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假药是指“(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其次,兄弟俩作为个人,配制癌症药物,是在没有制药的资格认证、没有制药相对应的设备、安全卫生环境以及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等,并不属于制药的合法主体。兄弟俩在未经法律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配制抗癌药物,制造的药物应以假药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属于行为犯,行为一旦完成既已触犯刑法,它不仅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潜在威胁,而且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生产秩序。从性质上说,兄弟俩的行为已然违法,但考虑到他们主观方面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只是为了延长母亲寿命且不能认定是否对服用者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因此,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为母制药,作为社会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药物管制的关注。因为药物的特殊性,监管部门的审查周期一般较长,加之一些被证明对病情有效的药品还未能在国内流通,为减轻病人的伤痛,亲属为其制药或者因药物在国内的高昂价格请求他人到海外代购,这都是病人和亲属的无奈之举。这当中,显然也有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不合理管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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