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访问张新年律师团队官方网站

问答

【悟空问答】南京老人晕倒心脏骤停家属未到,医生“违规”先手术称责任我来担,你怎么看?

发布日期:2018-01-09

    1月4日下午,南京鼓楼广场地下通道口,一名63岁的老人突然晕倒。几名医护人员恰好路过展开救援。送到鼓楼医院急诊科后,经十多分钟急救,老人恢复了自主心跳。医生联系上老人女儿。对方表示,自己赶到医院还需一个多小时。此时,医生面临着另一道难题:老人大面积心肌梗死,需立即实施心脏手术,如等家属赶到,一方面可能再次猝死,另一方面,随着脑损伤的发生。今后有可能成为植物人。该院急诊科主任王军说:“如果等的话,对将来愈后带来很大的麻烦,血液重建越早,将来康复越有机会。我写了请安排手术之后,他的所有责任由我来承担,你们去救吧。因为这个是违规医疗常规的,正常一定要家属签字或者本人签字。”由于下着大雪,当老人女儿赶到时,已是两个小时之后了。此时,医生已为老人做完手术。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01-08 11:25

    事实层面:

    1月4日,南京一位63岁的刘老先生,觉得心脏不舒服,独自一人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看病,在走到鼓楼医院一号大门附近,老人突然倒在地上,不省人事。此时,恰逢鼓楼医院内科主治医生王轶下夜班经过,王医生现场给老人进行心脏复苏。而后,因老人病情紧急,医生将老人送进医院急诊室,根据心电图显示,老人若为心肌梗死,需要立即进行导管手术,医院急诊科主任王军联系病人家属,但因路途遥远,家属无法及时赶来。王主任当机立断“不等家属赶来手术签字,直接给老人做手术,责任由自己承担”。

    站在普通公民的角度,医生的行为值得尊敬。所谓“医者仁心”,在我国目前医患关系如此紧张的时候,王医生们能够坚守医者初心,以治病救人为重心,而不是一味害怕手术后担责,堪称医生的典范。


    法律分析:

    医院医生在进行手术前需要病人家属签字或者本人签字,是通过术前同意书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在明确医患权责、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执业医师法》等对这一制度均作了规定,说明术前签字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紧急情况,在家属或者病人无法及时在术前签字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医生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手术操作得当,过程规范,可以免除法律责任。这也是对医生和患者的双重保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