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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企鹅问答】武汉一幼师被曝长期打孩子,涉事幼师依法会受怎样的惩罚?

发布日期:2017-11-20

    网曝湖北武汉市一幼儿园女老师长期殴打孩子。家长调取监控显示,该女子不仅对孩子脚踢扇耳光,还用工具打孩子,动作粗暴。当地区教育局称已经介入处理此事。按法律,涉事幼师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关于幼师长期暴打学生相关责任承担问题,主要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认定及处罚问题。

    首先,就刑事责任而言,涉及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及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该个人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据此,在本案中,涉案幼师作为直接行为人,如果最终其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则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刑事责任之外,涉案幼师还将面临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
    就民事责任而言,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幼儿在园内受到来自亲子园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时,幼儿园有义务对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作为直接侵权责任人,涉案幼师不仅可能面临学生家长的侵权索赔,同时可能面临学校对外承担责任后的追偿甚至内部开除。

    就行政责任而言,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据此,涉案幼师可能被其主管部门要求责令改正,甚至受到教育主管部门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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