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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问答】青岛留学生江歌东京遇害案,其舍友刘鑫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7-11-14

    朋友为自己出头遇害,自己没有及时出手相救,还在事后极力隐瞒对这起事件的具体情况。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11-13 18:59

    留学生江歌在东京遇害,其舍友刘鑫在屋内得以躲过一劫。在整个案件中,从我国刑法层面看,作为江歌舍友的刘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刘鑫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从目前报道的内容看,杀害江歌的最直接凶手陈世锋已经落网,陈世锋必然要为江歌的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刘鑫是否也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呢?要判定刘鑫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就要判定其躲在屋内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现有的报道显示,刘鑫声称在案发时对门外发生的一切都不了解,只是觉得有异样,同时由于外力导致其无法推门而出。主观上刘鑫没有要杀害江歌的意图,客观上刘鑫没有实施杀害的行为,且刘鑫与江歌仅仅是舍友关系,不存在法律上救助的义务。也就是说,江歌的死从目前的报道看来与刘鑫躲在屋内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仅仅说因为案发当天江歌由于刘鑫的原因与陈世锋在公寓外发生过口角,而判定刘鑫就对江歌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也是不合理的。从这些看来,刘鑫对江歌的死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尽管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刘鑫不需要对江歌的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从案件看,江歌出于道义让刘鑫住进自己的公寓,同时为了刘鑫与陈世锋发生了口角,刘鑫明显是事件的客观受益者。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江歌在门外遇害是为了保护刘鑫免受伤害,那么从民法的角度看,刘鑫对江母负有民事上的补偿责任。我国《民法总则》里面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抛开法律层面的各种责任,从道德角度看,江歌与刘鑫是好朋友、好闺蜜,江歌为了刘鑫与陈世锋发生口角,致使自己陷入了未曾料想过的危险当中,最后还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刘鑫本应该在事发后尽其道德义务,对江歌母亲进行安慰等情感上的报答。由于刘鑫忽视了这一部分道德上的义务,其遭受舆论的谴责也是难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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