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硕士李某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到一年李提出离职,但被要求必须赔偿13万元。李认为公司索要离职补偿金不合理,要求返还。被告公司表示为他办理了北京户口,李的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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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为员工解决本地户口为由在员工提前离职时向其索要13万赔偿,对于该事件,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一是公司是否有权向离职员工主张赔偿;二是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为13万,合不合理。在员工违约情况下,关于具体赔偿金额,需要公司就损失予以举证。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故在员工事实违约的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就其损失的具体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个人认为,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则公司无权以员工恶意占用公司本地户口指标为由向员工主张赔偿;其次,本地户口虽然是稀缺资源,但是该资源的价值是否可量化,是否可以转化成金钱价值以及如何转化问题,个人认为公司无权对此作出结论,即在无相关政策文件支持的情况下,公司以违约赔偿金的名义向提前离职员工收取本地户口指标占用费缺乏法律依据;再者,在占用本地指标之外,如果员工离职确实给公司造成现实损失的,只要公司证据确凿充分,则员工应当就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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